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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廳:受疫情影響企業可降低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浙江新聞客戶端 · 方臻子 通訊員 李敏敏 | 發佈時間2020-02-14 09:00:38    

   2月13日,浙江省建設廳發佈18條舉措,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援企業發展。

  省建設廳表示,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企業,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至5%以下或緩繳,待經營正常後恢復正常繳存。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在疫情解除後可在一定期限內辦理補繳,其所屬職工視同連續正常繳存。
 
  同時,對參與疫情防控一線的醫護、環衛、公交、物業等行業公租房保障對象,承租公租房實物房源的,減免1至3個月租金;領取租賃補貼的,按當地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發放1至3個月租賃補貼,或增發1至3個月租賃補貼;疫情嚴重地區可適當延長租金減免或補貼發放時間。對經濟收入困難家庭予以適當的租金減免。
 
  具體十八條政策舉措如下:
 
  一、支援房地産開發和物業服務企業
 
  1.減輕房地産開發企業資金壓力。疫情防控期間商品房預售資金中可用於前期工程費、管理費、銷售費、財務費等其他費用由總額的20%提高至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驗收的住宅項目,可順延3個月繳納住宅物業保修金。
 
  2.爭取物業服務企業優惠政策支援。各地要積極幫助參與疫情防控的物業服務企業向當地政府爭取相應補助,爭取按照生活服務類標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支援建築業企業
 
  3.支援企業妥善處理工期延誤。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因疫情防控産生的工期延誤風險,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工期。
 
  4.減輕建築業企業資金負擔。對在疫情嚴重地區新承攬業務的建築業企業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鼓勵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加強互助,合理分擔停工損失,協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進度。
 
  5.及時提供工程造價調整依據。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用情勢變更,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中“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疫情防控期間繼續施工的項目,可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加大人工、材料價格的採集、測算、調整頻率,及時發佈市場價格資訊和價格預警,為合理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提供依據。
 
  三、支援市政公用企業
 
  6.爭取市政公用企業財稅政策支援。對保障城市運作的供水、供氣、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環衛等市政公用企業,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費用的,各地要積極協調財政、稅務部門落實相關財政補助和稅費減免政策,按時足額撥付相關服務費用。市政公用項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誤,以及疫情防控期間市政公用經營合同期限屆滿的,予以合理順延。對連續開展環衛作業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補貼和獎勵。
 
  7.保障市政公用企業生産運營。疫情防控期間,各地要主動協調發改、經信、公安交管、衛健等部門,積極保障供水、供氣、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環衛等市政公用企業的生産物資和防護物資。在保證道路、橋梁、隧道、城市公共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適當降低養護績效評價標準,鼓勵養護單位以資訊化手段開展巡查。鼓勵各地將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項目,納入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範圍,給予資金補助。
 
  四、支援企業復工復産
 
  8.開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因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防控物資生産等疫情防控需要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工程品質安全保證措施到位的情況下,可先行開工建設,並及時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設部門,疫情解除後再補辦有關手續。2020年6月30日前需開工的一般企業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開工前有關審批事項,施工圖事前審查改為事後審查。
 
  9.優先保障重點工程項目開(復)工。對疫情防控相關工程建設項目、民生保障項目及重點工程項目,優先保障開(復)工,優先供應材料物資,優先調配人員力量。對其他類項目,幫助企業創造條件有序開(復)工。開(復)工申請材料可通過智慧工地系統網上申報、線上服務。安全記錄良好且具備復工條件的可採用承諾制方式復工。
 
  10.激勵棚改項目開(復)工。對及時開(復)工的棚改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予以優先支援。各地在分配中央和省級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時,要對及時開(復)工棚改項目予以傾斜。
 
  11.引導企業開展銷售業務。房地産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按規定復工後,其銷售機構和門店落實疫情防控方案後,可進行“一對一”預約看房和簽約。鼓勵通過線上銷售平臺開展銷售、仲介業務。
 
  五、降成本、降租金、降繳存比例
 
  12.降低企業用水用氣成本。各地要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落實好“工業用水用氣價格下調10%、期限為3個月”政策。疫情防控期間嚴格執行企業生産經營用水用氣“欠費不停供”。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由企業用戶補繳各項費用,免除違約金。針對國家規定的疫情防控重點醫療物資生産企業、醫院等免於徵收超計劃(定額)水費,並按公用福利用戶氣價收費,期限為6個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13.減免住房保障租賃費用。對參與疫情防控一線的醫護、環衛、公交、物業等行業公租房保障對象,承租公租房實物房源的,減免1至3個月租金;領取租賃補貼的,按當地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發放1至3個月租賃補貼,或增發1至3個月租賃補貼;疫情嚴重地區可適當延長租金減免或補貼發放時間。各地要指導用工單位做好符合減、補條件人員的匯總、審核,並做好租金減免、補貼發放等工作。要繼續做好困難群眾住房保障工作,對經濟收入困難家庭予以適當的租金減免。
 
  14.調整住房保障階段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後兩個月,對逾期繳納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處理,不計入個人信用記錄。對因疫情防控延誤住房保障的家庭,應補發延誤期間對應標準的租賃補貼。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擴大公租房保障範圍,將近期復工企業承租社會房源的職工階段性納入保障,發放疫情防控期間的租賃補貼。對公租房小區物業服務及運營管理單位因疫情防控額外産生的物資採購、人員成本等費用支出予以適當補助,具體政策由地方制定。
 
  15.降低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企業,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至5%以下或緩繳,待經營正常後恢復正常繳存。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在疫情解除後可在一定期限內辦理補繳,其所屬職工視同連續正常繳存。
 
  六、加大“三服務”力度
 
  16.企業資質人員資格有效期統一順延。省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的房地産開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品質檢測等企業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間屆滿的,統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17.信用激勵疫情防控貢獻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出貢獻的企業,經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認定,作為良好信用資訊納入信用評價,可在2020年底前申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的有關企業資質時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18.加強企業復工復産指導。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産和深化“三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及時了解企業復工復産情況,指導協調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加強法律、金融、保險、就業、培訓等方面的指導服務,支援企業發展。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方臻子 通訊員 李敏敏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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