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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發佈17條措施做好企業復工復産資源要素保障服務
浙江發佈 ·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 發佈時間2020-02-12 18:10:52    

   今天,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於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産資源要素保障服務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規、特事特辦、急用先行”原則和深化“三服務”活動要求,現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産資源要素保障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先保障疫情防控建設項目用地
 
  1.允許先行用地。全省新冠肺炎疫情應急“一級響應”期間,對疫情防控和治療急需的醫療衛生設施建設和藥品、醫療器械生産等用地,可先行使用。疫情解除後,需要永久性用地的,6個月內補辦有關手續;屬於臨時用地的,當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單位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確需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視作國家重大項目允許佔用。暫時取消永久基本農田佔用和補劃實地踏勘等戶外要求,可採取影像比對等方式進行論證,疫情解除後6個月內補辦和完善有關手續。嚴禁與疫情防控無關的項目搭便車違規用地。
 
  2.統籌土地指標。支援醫療衛生事業補短板項目建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應保盡保、挂賬使用,地方用地計劃指標不足的,疫情解除後由設區市主管部門匯總後上報省自然資源廳,統一核銷。新建非營利性重大醫療衛生設施項目,佔補平衡指標由省統籌解決;其他項目所需佔補平衡指標由市、縣統籌優先安排,不足部分可申請省統籌指標。
 
  二、全力支援重大項目建設和企業復工復産
 
  3.預支省重大産業項目用地指標。對納入2019年省重大産業項目庫且用地報批條件成熟的,可提前申請預支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各設區市主管部門于2月20日前匯總後統一報送省自然資源廳。
 
  4.加快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報批。對具備用地報批條件的重大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各地抓緊組織上報,實行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核銷制”,提高省統籌佔補平衡指標支援比例。
 
  5.拓展中小企業用地空間。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14〕20號)文件要求,積極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加快低效用地再開發。支援鼓勵各地建設小微企業園,對利用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小微企業園的,增存掛鉤指標獎勵比例由3:1調增為2:1。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企業利用周邊存量建設用地改擴建。有序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用地。
 
  6.加強重大項目用礦、用海保障。全力支援為重點工程提供建築石料保障的企業復工復産,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服務,保障市場供應。礦山企業可直接網上申請辦理礦業權延續手續。支援沿海各地積極申報區域性存量圍填海處理方案。
 
  三、優化審批服務、調整履約監管
 
  7.實施容缺受理、優先審批。大力推廣線上審批服務,對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設項目用地、用礦、用海、用島,開通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優先審批、即收即辦;對急需開工建設的項目可容缺受理、先辦後補;需提交紙質原件的,可先提供電子材料進行辦理並以電子蓋章批准件為批復依據,疫情解除後再補交紙質原件,暫緩提交審批歸檔紙質材料。涉及土地徵收的,要按照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認真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權益。簡化礦業權抵押備案事項,抵押雙方自願簽署礦業權抵押合同的,可不再向礦業權登記機關申請抵押備案。
 
  8.調整土地交易和履約監管要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可適當調整土地出讓時間節點,終止或中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補充公告》和相關資訊應通過浙江省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系統發佈,中止後交易相關時間節點順延。企業因疫情影響無法按約定簽訂《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合同》或繳納出讓金的,經申請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後簽約、繳納,不收取滯納金,不記入企業誠信檔案。疫情防控期間,暫不開展實地履約巡查,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動工、竣工的,不計入違約期並不收取違約金。
 
  四、全面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9.允許土地出讓金延期繳納。疫情防控期間,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對急需開工建設的醫療疾控、民生保障、擴大有效投資(房地産項目除外)等項目,土地出讓金可以延緩至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繳納。
 
  10.減免國有土地租金。積極推行“先租後讓”供地,疫情防控期內可暫緩交納土地租金。租賃國有土地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可申請減免土地租金。
 
  11.允許礦業權出讓收益延期繳納。已完成礦業權有償出讓但尚未繳清出讓收益的,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延長繳納期限,延期繳納款項免繳資金佔用費、滯納金。
 
  12.允許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延期申請減免和延期繳納。允許企業和個人在提交省級及以下批准許可權的用海用島申請時,同步提出減免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減免申請;符合減免政策的,可以延期提交減免書面申請;企業和個人在獲得用海用島批復後,允許延期繳納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延期最長均不超過疫情解除後3個月。
 
  五、積極保障規模化畜禽養殖等設施農業用地
 
  13.支援生豬養殖等設施農業建設。允許生豬養殖等設施農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實佔補平衡,根據種(養)殖規模合理確定設施用地規模。養殖設施用地確實無法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後補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手續。
 
  14.簡化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可由養殖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即可獲得生豬養殖設施用地使用權,報鄉(鎮、街道)備案及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等手續可延期補辦。
 
  六、高效開展企業不動産登記服務
 
  15.即收即辦。全力推進“網際網路+不動産登記”,引導企業通過“網上辦、掌上辦”方式申請辦理;對確需到服務窗口現場辦理的,實行網路、電話、手機預約,實行錯峰錯時和24小時“全天候”辦理,條件允許的即時辦結。設立企業不動産登記綠色通道,積極做好復工復産企業不動産登記業務諮詢與指導,及時研究解決不動産登記中的問題。
 
  16.減少環節。推進不動産登記資訊共用整合,對自然資源部門自身産生的數據或通過共用能夠獲取、核驗的材料,應通過共用和內部銜接獲取,不再要求企業提交。實施企業不動産登記“一件事”便利化行動,優化稅費繳納方式。對同一權利人的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等相關聯登記事項,實行“一併申請、一併受理與審核、同步出證辦結”。小微企業一律免收登記費。
 
  17.優化抵押登記服務。做好企業融資、轉貸、續貸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動産抵押登記辦理,通過與銀行建立的“抵押登記+金融信貸”聯辦機制,實行“網上辦、一次不用跑”,進一步縮短抵押辦理時間,實現審貸放貸與抵押登記無縫對接,避免“過橋資金”,幫助企業降本減負。支援企業以不動産抵押物餘額設定再次抵押,依法辦理不動産餘額順位抵押登記,助推企業增加抵押融資規模。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後再順延3個月。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2月12日

來源:浙江發佈    | 撰稿: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來源:浙江發佈    | 撰稿: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