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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瞞報疫情!杭州公示首批9條瞞報失信行為
浙江日報 · 唐駿垚 通訊員 王超 | 發佈時間2020-02-12 14:02:02    

   “王某某,疫情排查期間存在隱瞞或瞞報情形,逃避醫學觀察的行為,行政拘留七日;毛某某,疫情排查期間存在隱瞞或瞞報情形,逃避醫學觀察的行為,警告……”

  2月12日中午,在“信用杭州”網站上,記者發現有9條瞞報疫情失信資訊正在公示。這是杭州市公示的第一批瞞報疫情失信資訊,公示期為1年。
 
  記者從杭州市信用辦了解到,為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依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的要求,杭州市于2月11日發佈了《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將個人隱瞞病史等行為納入失信監管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失信行為的認定機制、共用機制和公示機制,以及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
 
  在防疫期間,什麼樣的行為將被認定為失信行為?
 
  《意見》指出,疫情防控期間,存在個人因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將其認定為失信行為。該失信資訊將計入個人公共信用記錄,並通過“信用杭州”網站、移動終端等多種方式進行公示。
 
  對疫情防控期間瞞報疫情等失信行為,《意見》明確將對失信者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包括實施行政聯合懲戒、鼓勵市場聯合懲戒、支援社會公眾約束和從嚴實施信用修復。
 
  比如,行政聯合懲戒。《意見》要求各信用杭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單位在履職過程中對疫情防控期間存在瞞報疫情等情形的主體,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方針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採取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再如,從嚴實施信用修復。《意見》要求各級信用管理部門在實施信用修復過程中應當從嚴處理瞞報疫情等情形,從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1年內不允許修復。滿1年以上的,應當將簽署和公開信用承諾書、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或志願服務、接受信用修復培訓作為必要修復條件。
 
  “這是杭州在疫情防控期間出臺的緊急措施,是特殊時期的特別規定。”杭州市信用辦有關負責人呼籲,“請大家對自己、對公眾的生命安全負責,切勿瞞報疫情。”

來源:浙江日報    | 撰稿:唐駿垚 通訊員 王超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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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日報    | 撰稿:唐駿垚 通訊員 王超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