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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提出簡化復工審核、保障車輛通行、保障末端投遞等7方面要求和舉措
浙江發佈 ·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 發佈時間2020-02-11 09:20:35    

   2月10日,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郵政快遞業復工保暢通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簡化復工審核、保障車輛通行、保障末端投遞等七方面具體要求和舉措,以保障郵政快遞業迅速復工復産,恢復生産生活物資正常配送,保障人民生活所需。

  01
 
  簡化復工審核
 
  各地要根據省政府相關通知要求,簡化郵政快遞企業復工審核程式。郵政快遞企業制定復工計劃,經屬地郵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當地防控辦備案即可復工,復工計劃由屬地防控辦通報各鄉鎮(街道)。郵政快遞企業人員管理由郵政管理部門加強行業指導,地政府部門強化落地管控。郵政快遞企業承擔安全管控主體責任,切實落實駕駛員、快遞員的閉環管理。
 
  02
 
  保障車輛通行
 
  統一噴塗郵政專用標識的車輛應視為持證車輛優先通行,不再核發疫情防控專用通行證;其他從事郵政快遞運輸的車輛由市、縣(市、區)郵政管理部門匯總,按照既定程式核發專用通行證,保障優先通行。各地不得因郵政快遞車輛非本地車牌不予發放專用通行證。對跨省、跨設區市分撥中心之間定點往返的郵政快遞幹線車輛,應予辦理疫情期間持續有效的通行證,加強省際、市際互認互通。各高速公路、國省道幹線公路、農村公路不得非法禁止或限制郵政、快遞車輛正常通行(包括始發或途經重點疫情防控地區的郵政、快遞運輸車輛),不得隨意扣押郵件、快件、車輛及駕押人員。負責幹線運輸的司機由發車單位進行管理,不得因其在不同設區市、省域間往返而進行隔離。城市快遞配送車輛由各市、縣(市、區)政府保障便利通行。
 
  03
 
  促進人員返崗
 
  郵政快遞企業應提前摸排從業人員返工需求,針對勞務輸出相對集中的區域,組織點對點包車,保障員工受控返崗,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予省際協調便利通行。實行點對點包車的郵政快遞企業要提供屬地防控辦核發的指定運輸任務證明和包含乘客實名制名單及防疫措施的包車合同,由交通運輸部門審查包車車輛技術狀況及駕駛人安全資質和包車合同後核發包車證。各防疫檢查點對持包車證的車輛駕駛人測溫正常的予以放行,車上其他人員落地後經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無須隔離的直接上崗。對省內外疫情嚴重地區的員工,郵政快遞企業負責勸阻暫緩返工。對具有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或鄉鎮(街道)衛生健康部門開具的醫學隔離到期解除證明的人員,經到浙江落地檢查正常後方可上崗。郵政快遞企業和所在地鄉鎮(街道)要加強對該類人員的日常檢測。
 
  04
 
  保障末端投遞
 
  各地郵政管理部門應指導各骨幹快遞企業以“社區(建制村)固定專員”的模式,組織專門配送隊伍,審核專門配送隊伍人員名單並上報屬地防控辦核發相應人員通行證件。在強化專門配送隊伍防控管理的基礎上,各設區市應允許快遞員進入城市社區和建制村,通過智慧快件箱投遞等方式進行定點投遞,恢復民生物資配送,促進農産品出村進城。智慧快件箱運營企業負責通過快遞櫃螢幕資訊引導使用者做好防控措施。
 
  05
 
  保障物資供給
 
  加快調配、優先保障郵政快遞企業測溫儀、消毒水等防控物資,特別是要為進村入社區的一線配送人員充分配備口罩、護目鏡、手套等防控用品,以確保安全配送、減少交叉感染。
 
  06
 
  減輕用工負擔
 
  疫情期間,郵政快遞企業可與員工依法協商確定薪酬。對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郵政快遞企業,按規定批准後,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小微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07
 
  支援企業運營
 
  對迅速復工復産的郵政快遞企業,依法予以稅收減免。加強金融要素保障,對直接參與疫情防控的重點郵政快遞企業優先給予貸款支援,並鼓勵金融機構減免貸款利息。對復工復産的企業,提前對接融資需求;對因疫情影響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直接參與疫情防控保障並納入名單管理的企業獲得中央專項再貸款支援的,享受低息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援。

來源:浙江發佈    | 撰稿: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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