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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職工家庭鼓勵安排一名家長帶薪看護!發放企業員工租房補貼!杭州再出新政策
杭州發佈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0-02-10 13:26:16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幫助企業復工復産的

若干政策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對企業生産和員工生活的影響,幫助小微企業渡過難關,實現疫情防控與經濟發展“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以杭州的“穩”為全省全國大局作出貢獻。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在不折不扣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出臺的“關於支援金融強化服務”、“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援”、“浙江支援小微企業渡過難關17條”(後附)等系列惠企政策的基礎上,結合杭州實際再制定如下政策:
 
  1.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加快和擴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定價基準的運用,推動全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降低0.5個百分點。金融機構在合同利率基礎上對在杭小微企業再給予優惠的,政府按兩個月實際下浮部分的50%額度給予獎勵。
 
  2.免收企業擔保費用。全市所有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服務免收兩個月擔保費,非國有擔保機構免收擔保費的,比照國有政策性擔保費率標準,政府給予兩個月補助。
 
  3.臨時性降低醫保費率。疫情防控期間,對生産經營困難且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無力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企業,2、3月份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的75%繳納。
 
  4.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受疫情影響、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均不超過12個月。
 
  5.減免企業房租。對承租市屬及以下國有經營用房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2、3月份房租。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對免租金2個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
 
  6.補貼商貿服務企業。對年稅收50萬元以下的商貿、餐飲、旅遊、住宿、交通運輸、物流配送等小微企業,按2019年增值稅月均納稅額的市區留存部分額度,政府給予兩個月補貼。
 
  7.加大對物業企業扶持力度。對參與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政府可按照在管面積每平方米0.5元的標準給予兩個月補助。
 
  8.發放企業員工租房補貼。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2019年全年工資收入低於7.2萬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補貼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業員工,政府給予每人500元租房補貼。
 
  9.統籌解決返工人員過渡性住宿。由屬地政府統一協調一批賓館酒店,以優惠價格出租給相關企業,解決員工臨時過渡性住宿。全市統籌床位5萬張以上,政府安排2億元予以補助。
 
  10.引導解決雙職工家庭“看護難”。因疫情防控推遲開學,雙職工家庭中有就讀小學及幼兒園子女,家中確無人照顧的,鼓勵企業安排一名家長帶薪居家看護。對非公企業,政府按每人500元予以補助。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至政府隔離措施結束。
 
  11.全力保障防疫物資採供。鼓勵醫藥流通企業採供急需防疫物資,其中對符合國家防疫標準的口罩採取“平進平出”零利潤銷售的,政府給予0.5元/只的補助,補助期限暫為政策印發之日起兩個月。
 
  12.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深化“走親連心三服務”活動,建立市級服務企業工作專班,組織各級幹部深入企業為企業提供全覆蓋精準服務。對企業涉及疫情的法律糾紛,通過成立律師公益服務團、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等方式,積極提供援助,降低法律風險。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需要全市上下政企聯動、全社會共同努力。各級黨委、政府要堅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經濟發展,切實做到“政府過緊日子”,以最大誠意、最大力度,進一步削減“三公”經費和專項資金,千方百計擠出資金,幫助企業和員工解決實際困難。廣大企業要堅定信心,自力更生,嚴格防控疫情,有序復工生産,努力將疫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廣大職工要顧大局、識大體,弘揚家國情懷,全力投入生産經營,以實際行動為疫情防控與企業復工復産作出貢獻。
 
  本政策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下步就疫情形勢再及時制定實施相應政策。中央、省出臺相關新的支援政策,一併遵照執行。
 
  附件:
 
  1關於支援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關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援的緊急通知
 
  3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支援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附件1
 
  關於支援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財金〔20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堅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精神,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支援金融更好服務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簡稱疫情防控)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支援。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援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貼息資金從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一)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等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可憑藉2020年1月1日後疫情防控期內新生效的貸款合同,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請,地方企業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支援。對支援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産品、醫用器材企業,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可一併申請貼息支援。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本地區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相關借款企業。5月31日後,再視情決定是否受理貼息資金申請。
 
  (三)享受貼息支援的借款企業應將貸款專項用於疫情防控相關生産經營活動,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重要醫用、生活物資平穩有序供應,不得將貸款資金用於投資、理財或其他套利活動,不得哄抬物價、干擾市場秩序。
 
  二、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援力度。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援,不適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9〕96號)關於“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的規定。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援。
 
  三、優化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支援,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幫助企業與金融機構對接,爭取儘快放貸、不抽貸、不壓貸、不斷貸。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對於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減半收取再擔保費。對於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
 
  四、加強資金使用績效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公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獲得貼息支援情況,並督促相關貸款銀行加強貸後管理,確保貼息貸款專款專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貼息資金管理執行《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加強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監管,強化跟蹤問效,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對於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企業,一經發現,要追回中央財政貼息資金。
 
  五、認真抓好政策貫徹落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把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為當前重大政治任務,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政策宣傳、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發現政策執行中的重大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切實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及受疫情影響的人群、企業和地區。
 
  附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
 
  財政部
 
  2020年2月1日
 
  附件2
 
  關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援的緊急通知
 
  財金〔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審計廳(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局、審計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審計署各特派員辦事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精神,根據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精神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醫用物資和生活必需品供應,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勢頭,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現就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管理
 
  (一)支援範圍。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對以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實施名單制管理:
 
  1.生産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隔離服、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殺用品、紅外測溫儀、智慧監測檢測系統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企業;
 
  2.生産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生産企業、重要設備製造企業和相關配套企業;
 
  3.生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幹企業;
 
  4.重要醫用物資收儲企業;
 
  5.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資訊通信設備和服務系統的企業以及承擔上述物資運輸、銷售任務的企業。
 
  (二)名單申報流程。各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地區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央企業可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直接向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提出申請。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根據疫情防控物資調撥需要,研究確定全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全國性名單)。
 
  湖北省和浙江省、廣東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慶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區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地方性名單),由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備案。
 
  上述地區對疫情防控物資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點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生産企業,未納入名單前可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先向金融機構申請信貸支援,在金融機構審核的同時,及時向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申請納入名單。
 
  (三)嚴格名單管理。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應按照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部署要求,嚴格報送名單程式和篩選標準,指導做好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報送工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和企業規範生産經營情況,對名單實施動態調整。
 
  (四)加強資訊共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與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實時共用全國性和地方性名單資訊。財政部、人民銀行應實時將名單內企業獲得財政貼息和優惠貸款情況反饋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審計署。
 
  二、通過專項再貸款支援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援力度
 
  (一)發放對象。人民銀行向相關全國性銀行和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地方法人銀行發放專項再貸款,支援其向名單內企業提供優惠貸款。發放對象包括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9家全國性銀行,以及疫情防控重點地區的部分地方法人銀行。全國性銀行重點向全國性名單內的企業發放貸款,地方法人銀行向本地區地方性名單內企業發放貸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專項再貸款發放利率為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250基點。再貸款期限為1年。金融機構向相關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援,貸款利率上限為貸款發放時最近一次公佈的一年期LPR減100基點。
 
  (三)發放方式。專項再貸款採取“先貸後借”的報銷制。金融機構按照風險自擔原則對名單內企業自主決策發放優惠貸款,按日報告貸款進度,定期向人民銀行申領專項再貸款資金。
 
  三、中央財政安排貼息資金支援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一)貼息範圍。對享受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援的企業,中央財政給予貼息支援。
 
  (二)貼息標準和期限。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援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支援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三)貼息資金申請程式。地方企業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支援,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貼息申請並報送財政部。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請。財政部審核後,向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企業儘快撥付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應儘快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地方企業。
 
  四、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資金監督管理
 
  (一)確保專款專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要將金融機構提供的優惠信貸支援,全部用於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産經營活動,積極擴大産能、抓緊增産增供,服從國家統一調配,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重要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平穩有序供給。對於挪用優惠信貸資金用於償還企業其他債務,或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未從事疫情防控相關生産經營活動,或對生産的物資不服從國家統一調配的企業,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支援資格,追回中央財政貼息和優惠信貸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地方不配合國家對重要物資統一調配的,取消當地企業的相關政策支援。
 
  (二)加強監督管理。各級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要嚴格按照程式和篩選標準報送企業名單和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從嚴審批、從快發放貸款,加強貸後管理,確保資金第一時間用於疫情防控相關生産經營活動。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要跟蹤監督重點保障企業生産的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流向,確保物資用於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區和領域。人民銀行要建立電子臺賬,跟蹤監督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安排的監管、監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重點保障企業貼息貸款的審計監督,促進資金使用的公開、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相關金融機構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加強資金使用全流程監管,強化績效管理要求,確保貼息資金使用安全、合規和有效,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貼息資金。
 
  (四)嚴格責任追究。各地區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通知要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借機騙取套取財政和信貸資金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堅決嚴懲不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強化責任擔當,狠抓貫徹落實
 
  (一)提高站位,加強領導。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刻認識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決服從中央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需求應保盡保,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好貫徹落實。
 
  (二)明確責任,強化協同。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要主動了解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生産經營需求,下沉服務、到府服務,及時幫助企業排憂解難。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指導金融機構主動對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融資需求、儘快放貸,保障企業生産經營需要。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簡化申報流程、提高辦理效率,儘快發放專項再貸款、撥付貼息資金。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資金跟蹤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推動整改。各部門要加強聯動、資訊共用,形成工作合力,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三)特事特辦,及早見效。各部門要切實強化責任擔當,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業務辦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援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開展生産經營、擴大生産能力,確保政策儘快落地見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及受疫情影響的人群、企業和地區。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
 
  2020年2月7日
 
  附件3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支援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不斷深化“三服務”活動,充分發揮小微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幫助和支援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維護社會就業穩定,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對小微企業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援
 
  1.加快實施新的小微企業降本減負措施,降低小微企業用電、用氣、物流等成本,切實減輕小微企業負擔。工業用電價格根據國家政策及時調整,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3個月。(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
 
  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稅支援
 
  2.減免小微企業稅費。因疫情導致生産經營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小微企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的資産損失,可依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針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産的小微企業,優先落實相關稅費減免政策。(責任單位:浙江省稅務局)
 
  3.延期繳納稅款。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小微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小微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針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産的小微企業,優先核準延期繳納稅款。(責任單位:浙江省稅務局)
 
  4.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按規定批准後,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省醫保局)
 
  5.返還失業保險費。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小微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小微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確定。(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
 
  6.加快有關財政資金申撥。加快各級財政涉企資金的撥付進度,確保各類資金及時撥付到有關企業。有關財政專項資金應優化申報條件,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的支援力度。對境內外展會費用給予補貼支援。(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7.減免小微企業房租。對承租國有資産類經營用房的小微企業,自當地實行疫情防控後的第1個月房租免收,第2、第3個月房租減半。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責任單位:省國資委,各市、縣〔市、區〕政府)
 
  8.幫扶小微企業園。對在疫情期間為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小微企業園、産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扶持。(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科技廳)
 
  三、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援
 
  9.加強信貸紓困。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物流運輸、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旅遊等行業的小微企業,全力做好紓困工作。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因疫情面臨還款困難的小微企業,予以展期、續貸、減免逾期利息等幫扶,妥善安排還款方案,直到“一級響應”解除為止。鼓勵金融機構利用央行支小再貸款政策支援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給予貼息性獎勵。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有關貼息政策支援。(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
 
  10.降低融資成本。發揮好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對貸款利率的引導作用,積極爭取內部資金轉移價格傾斜,持續推進無還本續貸等還款方式創新,推進包括迴圈貸在內的中期流貸服務模式,推動轉貸成本持續下降。靈活使用再貸款再貼現等央行貨幣政策工具,為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放貸資金,力爭2020年普惠小微貸款綜合融資成本降低0.5個百分點左右。充分發揮各地應急轉貸資金作用,支援受疫情影響小微企業轉貸。(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
 
  11.優化金融服務。組織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開展線上服務,了解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及金融需求,推動融資供需精準匹配。積極使用人民銀行防控疫情專項再貸款資金,降低直接參與疫情防控生産運輸銷售的重點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加強金融機構服務效能建設,建立對受疫情影響小微企業的信貸、匯兌等金融服務“綠色通道”,配置專員,特事特辦,安排特定信貸額度,簡化信貸審批流程,精簡小微企業申貸證明材料,有效滿足企業流動性需求。(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
 
  12.發揮政策性擔保機構作用。各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要開闢“綠色通道”,著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資生産、銷售、運輸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免收擔保費。加大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小微企業和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提供增信服務,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省再擔保有限公司對市縣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按不超過擔保責任額的0.3%收取再擔保費,省財政對減收費用給予專項補助。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應加大對政策性融資擔保的政策支援力度。(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13.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援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機構)加強服務對接,加大對存在市場化融資困難的防疫單位和小微企業的生産研發、醫藥用品進口採購,以及重要生活物資供應小微企業的生産、運輸和銷售的資金支援力度,推動支援疫情防控專項貸款儘快落地,提供最優貸款利率,全力滿足疫情防控融資需求。(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
 
  四、加大對小微企業外貿出口的支援
 
  14.辦理不可抗力證明。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當地政府和貿促會應積極幫助小微企業向中國貿促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責任單位:省貿促會)
 
  15.降低檢驗檢疫費用。海關對防治疫情所需的各類進口設備及物資,要求出具相關檢驗檢疫證明的,要及時辦理;對用於防治疫情的進境援助、捐贈設備和物資,要免收檢驗檢疫費用;對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檢測項目,要按照實際成本收取費用,減輕外貿小微企業負擔。(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補貼。對出口小微企業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的保費予以全額補貼,提高保險覆蓋面,做到應保盡保。(責任單位:省商務廳、浙江銀保監局)
 
  五、其他事項
 
  17.其他各類因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由所在市、縣(市、區)負責認定,可參照此意見給予支援。
 
  本意見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出臺相關支援的政策,遵照執行。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領導小組
 
  2020年2月5日

來源:杭州發佈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來源:杭州發佈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