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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確各級政府疫情防控職責,明確單位、社區和個人權利義務
中國網 · 浙江發佈 | 發佈時間2020-02-08 20:06:53    

   在8日下午舉行的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第十三場)上,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主任委員丁祖年就2月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為大家作了介紹 。

  本決定是省人大常委會在特殊時期、針對特殊事項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別決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共有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決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疫情防控實際,從法律規範上明確了政府職責、要求。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防護網路,發揮“最多跑一次”機制的作用,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全省聯防聯控機制。

  二是加大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産、供給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病人救治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要求有關部門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和使用以及應急救援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

  三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謀劃制定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恢復正常生産後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産和教學秩序。

  四是充分發揮“浙政釘”平臺的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

  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的權力

  鋻於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和複雜性,政府在一定時期需要採取臨時行政管理措施,以應對特殊時期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

  本決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産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明確單位、社區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強化群防群治

  為了更好地調動社區和群眾性自治組織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度難關,齊心協力,打贏抗擊疫情阻擊戰,本決定明確規定了單位、社區和個人的權利義務:

  一是個人的防控責任, 規定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的,自覺佩戴口罩,並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資訊,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覺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

  二是單位的主體責任, 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三是社區的責任。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資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規範資訊公開和宣傳,營造眾志成城的良好社會氛圍

  本決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公佈疫情資訊,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宣傳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廣大群眾正確理解、積極配合、科學參與疫情防控,在全社會營造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資訊。

  強化司法保障,加強人大監督

  為進一步發揮司法保障和人大監督功能,規定:一是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二是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注重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來源:中國網    | 撰稿:浙江發佈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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