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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發文:向他人吐口水故意傳播病毒的 從重處罰!
浙江日報 · 錢祎 | 發佈時間2020-02-08 11:29:19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傳播病毒構成犯罪的,從重處罰

  浙江高院要求,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懲危害公共安全,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借機造謠傳謠,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等,捕殺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製品,“暴力傷醫”,妨害公務等各類妨害預防、控制疫情的各類犯罪行為。

  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在公共場所以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體,構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重處罰。

  對於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重處罰。

  對疫情期間,利用民眾求購口罩等防護物資的心理,通過網路等進行虛假宣傳、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按照詐騙罪或尋釁滋事罪從重處罰。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資訊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按照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從重處罰。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疫情防控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分別按照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從重處罰。

  同時,對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壞市場秩序、危害社會大局穩定的各類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從快懲處,並及時通報曝光。

  防疫緊缺資源的買賣,因受政府調配被訴違約的,不予支援

  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解除勞動關係,拒付或者拖延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以此為由主張勞動者曠工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産經營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由於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對於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醫療機構採取緊急救治措施、沒有延誤治療或者醫療機構的治療方案沒有明顯過錯的,應認定醫療機構履行了診療護理義務。在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具有過錯時,要綜合考量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準等因素。

  確因受疫情影響而致使餐飲、旅遊、住宿等服務合同無法履行,合同一方請求解除的,依法予以支援,並按照合同法規定合理確定雙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相關消費服務、買賣合同可以履行,但商品、服務提供方主張因疫情影響需增加商品、服務價款的,不予支援。

  對於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緊缺資源,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但因受政府調配而延遲發貨或無法發貨的,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援。

  對防控疫情開展的金融創新行為,在法律框架內,可以在徵詢政府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後,通過司法裁判依法確認其法律效力。正確認定新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擴大有效抵押物範圍,支援中小微企業以新型擔保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公安部門等聯動協作,依法處理有關民間借貸案件,既要嚴厲打擊高利放貸和“套路貸”等非法行為,也要對當事人之間的合法短期資金拆借行為予以依法保護。

  對涉疫情防控醫療機構、急需物資供應企業依法審慎執行

  對涉訴的疫情防控醫療機構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資供應企業,不宜採取財産保全、財産拍賣等措施,對明確用於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得採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産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對申請修復信用的疫情防控醫療機構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資供應企業,要依法及時開展信用修復工作,積極保障相關機構、企業正常運轉,全力以赴參與疫情防控。

來源:浙江日報    | 撰稿:錢祎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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