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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女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被拘留!警方提醒,這22種事千萬不能做
杭州日報 · 蕭山公安 | 發佈時間2020-02-02 20:40:25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全國上下紛紛投入抗擊疫情行動中。

  可就在大家眾志成城攜手抗疫的關鍵時期,竟有人拒不配合防疫工作。

  砸桌子掀公告 這阿姨有點兇

  1月29日傍晚,聞堰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在轄區一小區的北門有人砸桌子。接警後,聞堰派出所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

  到達現場後,民警看到一位中年女子正在和保安爭吵,不禁疑惑:“究竟什麼事讓女子這麼激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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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和保安發生爭吵

  原來,這位中年女子姓陳,是該小區的業主。近期,因新型冠狀病毒防控需要,該小區的北門暫時關閉,小區居民們需要從南門進出。而她為了一己之便利,不聽從物業保安勸阻,強行從該小區北門行人通道進入小區,並與保安發生口頭爭執。

  民警通過小區監控查證發現,在爭執過程中,陳某某還損壞了用於新型冠狀病毒防控的告示牌、砸壞了門口的桌子。

  最終,陳某某被蕭山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事後,陳某某也表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自己的行為十分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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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違法犯罪 警方零容忍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在此也要提醒廣大市民,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下列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一)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和病人密切接觸者,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車輛檢查、體溫檢測等防疫措施的,或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其親友等人阻礙衛生防疫機構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疾病防控職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其親友等人,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物業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員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以侮辱、誹謗、威脅人身安全、毆打他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需要被採取醫學措施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等人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實施“解救”、要求“釋放”被採取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人員等行為,擾亂醫院、衛生部門等單位工作秩序的,以及拒不配合有關單位和地鐵站、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採取的體溫檢測等防控措施,強行進入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或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致使工作、醫療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七)編造虛假的疫情、警情,通過資訊網路和其他媒體等方式傳播的,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通過資訊網路和其他媒體等方式傳播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追究刑事責任。

  (八)編造新型冠狀病毒係生化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追究刑事責任。

  (九)投放虛假的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揚言投放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揚言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為尋求刺激,虛構從疫情嚴重地區回來、與病人有密切接觸等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強拿硬要防治、防護産品、物資,隨意打砸公共營業場所、損毀疫情嚴重地區車輛、毆打疫情嚴重地區人員的,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尋釁滋事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哄搶口罩、防護服及日常用品等公私財物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哄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聚眾哄搶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盜竊、搶奪口罩、防護服及日常用品等公私財物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盜竊、搶奪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搶奪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以銷售口罩、防護服、“特效藥”等防治、防護産品、物資為名實施詐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詐騙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未經批准在道路上設卡、挖溝、堆土攔截車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非法攔截交通工具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十六)生産、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産品、物資,或者生産、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虛假廣告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呼籲廣大市民朋友,如發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請撥打110,及時報警。

來源:杭州日報    | 撰稿:蕭山公安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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