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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常態化開展澄清提供制度遵循
浙江日報 · 呂 | 發佈時間2019-08-18 09:32:25    
原標題:為常態化開展澄清提供制度遵循

為激發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及時為受到誣告陷害或其他不實舉報的黨員幹部澄清問題,推動形成激濁揚清、幹事創業的政治生態,近日,經省委批准,省紀委省監委制定出臺了《浙江省紀檢監察機關澄清保護黨員幹部實施辦法(試行)》(下稱《實施辦法》),對澄清事實的認定、澄清範圍和方式、澄清組織實施等環節進行了專門規範。

據悉,2018年12月以來,在省委堅強有力領導下,省紀委省監委用7個多月,在全省範圍部署開展了“及時澄清問題 支援幹部幹事創業”活動,集中澄清一批不實信訪舉報、集中查處一批誣告陷害行為,在社會上産生了廣泛影響。

“澄清正名事關全局、事關長遠,必須抓住制度建設這個根本,做到一以貫之、一抓到底。”省紀委省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為推動澄清工作常態化、長效化,浙江省認真總結活動經驗,抓源頭打基礎,積極構建常態化開展澄清工作的制度機制。

誰為事業擔當,組織就為誰擔當。《實施辦法》明確指出,澄清保護應突出激勵黨員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政治導向,對於工作在一線、敢抓敢管、幹事創業的黨員幹部受到不實舉報的,應優先予以澄清,讓敢於負責、敢於擔當的黨員幹部及時放下包袱,更好擔當作為、履職盡責。

為確保澄清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嚴肅性,《實施辦法》對擬澄清問題線索的處置作出明確要求,提出紀檢監察機關應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審慎穩妥開展,通過認真研判、精準核查,全面收集有關證據,仔細甄別舉報反映問題的真偽。

同時,《實施辦法》規定,擬澄清問題線索的確定,應當堅持集體研究,會商審核把關。省、市、縣(市、區)紀委監委機關擬澄清問題線索的,應由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牽頭進行集體研究並作出決定。涉及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的,應當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實施辦法》還明確了6類不列入公開澄清範圍的情形。具體包括認為存在舉報反映問題的,或雖不存在舉報反映的問題,但存在其他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雖無證據證明舉報反映的問題存在,但也不能排除問題存在可能性的等。《實施辦法》對澄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後續處理也進行了相應規範,全過程確保澄清問題處置到位、澄清對象把關到位、澄清保護實施到位,讓澄清工作經得起歷史、紀法和群眾的檢驗。

來源:浙江日報    | 撰稿:呂    | 責編:張雲松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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