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發佈《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此《辦法》。
據悉,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責令停止招收學員;
(四)責令停止舉辦;
(五)吊銷許可證件;
(六)限制從業;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式;
(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通過即時通訊、網路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
(三)以諮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遊學、研學、冬夏令營、託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四)其他未經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範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的,但是以現代資訊技術輔助開展培訓活動的除外;
(二)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的;
(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四)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五)其他超出辦學許可範圍開展培訓活動的。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二)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標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四)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的。
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二)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規定招收學員的;
(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
(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路遊戲內容及連結的;
(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
(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佈廣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
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據悉,《辦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來源:央廣網 | 撰稿: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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