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近日印發《大國工匠人才培育工程實施辦法(試行)》,提出計劃每年培育200名左右大國工匠,示範引導各地、各行業每年積極支援培養1000名左右省部級工匠、5000名左右市級工匠。
辦法對培育對象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政治素質過硬,有5年以上一線生産現場工作經歷,長期踐行執著專注、精益求精、一絲不茍、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具有突出技術技能素質等基本條件。此外,培育對象應在大國工匠能力標準上有突出潛能,即在引領力、實踐力、創新力、攻關力、傳承力方面顯現明顯發展潛力。
大國工匠培育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後由全總向完成培育任務並評價合格的入選對象頒發大國工匠證書。培育期內,推薦單位制定實施本單位的大國工匠培養方案,定期報備培育情況。
為向大國工匠提供更好支援保障,全總設立大國工匠激勵保障專項資金,支援工匠開展項目攻關、技能傳承等工作。對於培育期滿獲得大國工匠證書的,工會將比照全國勞模標準為人選落實待遇,並加強對大國工匠的推薦使用。
來源:人民日報 | 撰稿:易舒冉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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