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教育局公佈了一起公費師範生違約處理決定書。經查,被處理人何某青2022年9月入職莆田第九中學,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聘用,荔城區教育局于2023年8月批復解聘。被處理人需退還費用7.475萬元。
決定書表示,鋻於被處理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莆田市公費師範生培養就業協議書》(2019年簽訂)第十條的約定,根據《莆田市公費師範生培養就業協議書》(2019年簽訂)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給予被處理人處理決定如下:畢業後在丙方(莆田市教育局)從事中小學教師工作未滿6年的,在離開教師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的每年六分之一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並向丙方繳納該費用3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陜西師範大學的公費教育費用為2.3萬元/年·生,大學3年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合計為2.3萬元*3=6.9萬元,不足服務年限5年,需退還的公費教育費用為6.9萬元*5/6=5.75萬元,違約金為5.75萬元*30%=1.725萬元,需退還費用合計為5.75萬元+1.725元=7.475萬元。
被處理人需要在違約處理決定公佈後1個月內,一次性向莆田市教育局繳納所有費用合計7.475萬元,超出時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處理。
記者了解到,莆田市2023年共公示了15起公費師範生違約處理決定書。
來源:新京報 | 撰稿:徐彥琳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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