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來臨,走在校園、地鐵、公園等公共場所,市民就近到自動售貨機、智慧售貨櫃購買冰飲一解乾渴,已成為稀鬆平常的消費場景。不過,自動販售服務給人們帶來購物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不少擔憂。
近日,有上海市民反映,當下自動售貨機有許多支付選項,還經常需要授權各種個人資訊,“還沒反應過來,支付就完成了。”自動售貨機的支付方式現狀如何?存在哪些問題?記者展開了調查。
普遍索取手機號碼
王先生是一名在校老師。近期,他在學校裏用自動售貨機選購零食飲料時注意到了異常。校園中的教學樓設置了品牌名為“新的吧NEWLAB”的自動售貨機。購買零食過程中,必須綁定手機號才能消費。王老師認為商家有過度收集個人資訊的嫌疑,但是無奈當時著急消費,只能綁定。
不久,他又體驗了校內的另一個售貨機品牌“小嗨櫃”,發現也需要被綁定手機號。由此,王老師産生了一系列疑惑:消費者就想花錢買些吃的,為何自動售賣機一定要獲取手機號?獲取後的使用去向是哪,是否有保護措施?
在課間與學生交流期間,王老師向學生們談起了自己的經歷和疑惑,並鼓勵大家討論。其中,小陳同學也分享了自己的經歷。
“半夜餓了,小賣部又關門了,第一時間就會想到找自動售貨機。”小陳使用的是宿舍區的自動售賣機,同樣是不綁定手機號無法消費。
5月底,她第一次使用“小嗨櫃”購買礦泉水,機器要求先授權微信支付積分。之後她又選擇使用“刷臉”支付,機器攝像頭打開,捕捉到她的面部資訊,隨後頁面跳轉到了她的支付寶賬號。“它怎麼知道我的支付寶賬號資訊?為何沒有單獨告知並同意的過程?”為此,她詢問售貨機客服獲知,售貨機拍攝的人臉資訊需要與支付寶賬戶裏的身份證來比對。小陳認為,售貨機本身並沒有明確告知她,拍攝的人臉資訊會與支付寶進行交互。此外,售貨機本身如何對捕捉的人臉資訊進行保護和處理,她也無法獲知。
為了保護師生個人資訊權益,王老師指導學生團隊開展網路和實地調研。調研發現,28所學校、13個品牌的自動售貨機存在索取手機號的現象,有的還需要關注公眾號、授權驗證微信或支付寶支付分,只有少數自動售貨機直接掃描二維碼支付。此外,調研團隊還意外發現,個別自動售貨機會優先推薦使用人臉識別的支付方式。
存在誘導“刷臉支付”
連續多日,記者也走訪了地鐵、公園、寫字樓、商超等公共場所,查看自動售貨機的支付情況。
上海地鐵徐家匯站因空間較大,擁有數量較多的自動售貨機。其中一台“AI智慧識別櫃”的螢幕上,“人臉支付”的字樣被放在支付選項的上方,框線顏色作加深處理,“掃碼支付”則放在下方。點擊“人臉支付”,攝像頭開始攝取人臉資訊,隨後識別出記者的支付寶賬號,並請求授權。記者看到螢幕下方一行“小字”提示可查看《授權付款服務協議》。密密麻麻的條款下,無法辨析出重點內容。在同意並確定後,螢幕又提示“首次使用刷臉功能,請先使用本人支付寶掃碼授權手機號方可進行購物”。
另一處“up售貨機”上,碩大的“支付寶刷臉付”佔據一半的螢幕,伴有“刷臉支付,隨機免單”字樣。若在底部選擇其他支付方式,則還有關注各類公眾號、微網志號等碩大的二維碼干擾消費者掃碼支付。記者蹲點時發現,自動售貨機的消費者多為年輕人。消費者在看到醒目的刷臉支付功能時,沒有絲毫猶豫就直接點擊。人臉被識別後,還需要輸入手機尾號4位。隨後,螢幕又跳轉出廣告以及下方的一行“小字”——授權獲取性別、手機號、生日、常住城市等資訊。沒有考慮很久,一名消費者就點擊了同意,完成支付。
在地鐵肇嘉浜路站,一台售貨機將“微信刷臉支付”作為默認的首選項,並佔據半個螢幕。選擇掃碼支付則需再次點擊下方的選項。
走訪下來,地鐵場景中也有不少自動售貨機因相對老舊,不具備人臉識別支付功能,無需個人資訊授權,可直接掃碼支付。個別品牌的新設備亦可直接掃碼支付。
在徐匯濱江綠地,自動售貨機均為同一品牌“雲灝智販”。售貨機默認提供掃碼支付方式,同時具備人臉支付功能,各自的圖標大小區分不明顯,並且平行放置。但是,若選擇刷臉支付,設備進入捕捉人臉資訊的狀態,馬上比對出支付寶付款賬號,同時顯示“確認付款”的按鈕,點擊後扣款就會完成。相比上述某些設備的多次授權同意環節,這臺設備似乎直接省略了。
記者留意到,有一台售貨機的人臉識別攝像頭被人為刮花,已無法識別出人像資訊。
不應過度索取個人資訊
記者就“up售貨機”突出顯示人臉識別支付的情況致電官方客服人員,對方表示,人臉識別支付是近兩年在一部分機器上推廣的方式,操作上會更便捷。至於後續驗證手機後四位的操作,也是為了強化實名認證。對於刷臉支付“非必要不優先使用”的要求,客服人員表示並不清楚,但是,她會把記者和消費者的意見反饋到公司,請運營和技術人員加以改進。
2023年8月,國家網信辦公開發佈《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提到,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必須遵循“最少使用”和“最小存儲”。其中,“最少使用”就是指,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資訊。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方案的,應當優先選擇非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方案。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業內人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徵求意見稿”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市場上的部分自動售貨機存在誘導或強制消費者使用刷臉支付、過度索取個人資訊等情況,而且在向用戶單獨、充分告知上存在不規範的亂象,人臉資訊的存儲和傳輸安全上也不透明。而有些商家將收集資訊種類、範圍等重點內容隱藏在冗長的隱私協議、用戶協議裏,也是對消費者的誤導。消費者購買一瓶水,根本沒有時間去看那麼長而密的用戶協議,點擊了所謂的“同意”,本身正是被誤導的結果。
記者從網信部門獲悉,針對公共場所強制、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問題,上海市網信辦已協同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以及市商務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文旅局、市體育局、市綠化市容局、市房管局等多個行業主管部門,聚焦運動場所、經營場所、文旅場所、培訓場所、生活居住場所、其他場所等6大場景,開展專項整治,並將推出有關行業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正面清單”和人臉資訊保護合規指引。
來源:上觀新聞 | 撰稿:車佳楠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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