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四川省巴中市財政局在其官網發佈公示“巴財罰〔202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巴中市交通運輸局一採購項目未按照規定備案的問題,被作出警告處罰。
決定書稱,經巴中市財政局立案調查,在“巴中市交通運輸系統第三輪交通大會戰成果展示文藝晚會服務項目”採購活動中,巴中市交通運輸局存在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採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採購人應當根據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之規定,以上事實有市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問題線索移送函、你單位情況説明、合同協議、會議紀要和項目支付憑證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四川省財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的規定,巴中市財政局對市交通運輸局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責令該單位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及時改正、完善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並在收到本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整改情況和完善後單位政府採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報本機關(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科)。
決定書還稱,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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