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寶貝、美吉姆等一些知名連鎖機構,在部分城市出現突然閉店而導致消費者無法退款的情況。這兩天,央視曝光在一些連鎖機構閉店跑路過程中,還存在“職業閉店人”的惡劣現象。這些“職業閉店人”的存在,真的就可以讓那些預付費的連鎖機構逃脫掉相關的責任嗎?在預付費相關領域,如何更好地監管和規範?《新聞1+1》白岩松連線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呂來明進行分析解讀。
連鎖機構閉店前搞促銷 應進行刑事打擊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 呂來明:這不是灰色地帶,而是黑色地帶。如果明知道經營風險出現資金鏈斷裂,再進行誘導消費搞一輪促銷,短期內卷錢跑路,這具有比較典型的詐騙特徵,應該進行一個刑事打擊。像這種情況下,如果按照普通的民事糾紛和消費糾紛來處理的話,很難有很好的效果。而處理的難點之處就是有些“職業閉店人”在操作過程中,可能他的行為特徵不明顯,在舉證問題上會存在一些不太確定的情況。
漏洞何在?法人代表變更成無還款能力者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 呂來明:如果公司是債務主體,按照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本身不是直接承擔債務的人,但是在訴訟或執行過程中,司法機構或者是行政機關,往往要找這個法定代表人來要求處理債務。那麼,更換法定代表人,並不是直接逃避作為債務主體,而是逃避作為落實主體的責任。那麼在法人登記方面,更換法定代表人來逃避債務,登記制度上有一個規定,公司登記或者是變更登記涉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話,登記機關可以不予登記,但是目前這一制度缺乏相應的細節實施和操作性的規定,因而在實踐中的落實可能還是不到位。
跑路閉店的機構或企業,真能逃避責任嗎?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 呂來明:從“職業閉店人”幫助逃避債務的操作行為手段上來看,表面上可能能夠幫助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逃避刑事上的責任,但是如果他實施了轉移資産逃避債務,或者非法減資這些行為,經營者的責任是不能夠免除的。現在關鍵的難點問題就是舉證問題,消費者在遭到損失以後,一般情況下很難證明原來的經營者,或者原來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所説的違法或非法行為。因此在訴訟過程中,希望法院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力度。另外,檢察機關也可以介入,通過向行政機關,或者向有關消協組織發出檢察建議,介入發起消費公益訴訟,來解決這樣的問題。
“惡意閉店”後消費者是否只能束手無策?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 呂來明:如果確實已經上當,錢沒了,那麼確實從維權成本上難度就比較大了。比如機構或者揹債人都沒有錢了,這種情況下收回資金的難度就比較大。但是如果委託方有錢,只是不願意償還逃債,而找了一個沒錢沒資信的人去頂債,這種情況下,也不是完全沒有收回資金的可能。①今年即將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對預付式消費也有關注,司法機關對預付式消費的消費者保護也越來越重視。②在訴訟過程中,對於以前的舉證難問題,通過加大法院的依法調查取證力度,甚至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或者檢察機關的介入,從取證的角度講,如果能夠證明這些機構,包括它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惡意逃債轉移資産行為,那麼就構成侵權行為,它將和揹債人共同承擔責任。
要建立預付式資金的消費預警或經營預警機制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 呂來明:預付式消費最主要還是要“預”,如果發生損害事實以後,相應的處理難度就有點大。從“預防”的角度來説,要建立一個預付式資金的消費預警或經營預警機制,通過一個平臺,把預付式資金的收取情況、經營情況以及消費情況,通過大數據分析,建立一個預警模型,達到一定警戒線的時候,進行事先的監管、督促或者是消費警示,這樣可能是預防風險發生的一個比較好的辦法。
值得推廣!預付式消費設置收費上限和專用存款賬戶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 呂來明:上海、北京等地都出臺了單用途預付卡實施條例,其中明確規定,要對一定規模以上的預付式資金進行備案,實行預付式資金的存款專項監管制度。這種辦法從資金監管的角度,對預付式資金安全設置了一個保障,這個辦法可以作為全國性層面的法律制度予以推廣,這樣才能夠真正在沒有出現損失損害之前,防範預付式資金風險,使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可以放心安心。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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