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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跳坑!“免費領養”寵物的套路也太多了
發佈時間 | 2024-04-05 12:16:09    

   ● 伴隨著寵物經濟快速發展,“免費領養”的寵物售賣模式在全國興起,但背後的套路也越來越多,讓不少愛寵人士深受其害

  ● 以“免費領養”的方式進行宣傳,實際卻讓消費者支付項目類繁多的費用,或者誘導消費者預付款,屬於虛假廣告行為,對消費者構成欺詐和誤導,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選擇權

  ● 領養人與商家就領養寵物發生糾紛時,如果平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商家利用平臺侵害領養人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平臺應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0元領養貓咪”“拉布拉多幼犬1元帶回家”……

  在某App上看到這樣的資訊後,愛寵人士黃女士走進寵物店,相中了一隻非常可愛的貓咪。賣家告訴她“可‘無償領養’,但需支付兩年的貓糧費用(每個月188元,在店家提供的App商城購買)”。黃女士心想貓糧是必需品,不論在哪購買都要花錢,便與商家簽訂了協議。

  當她帶著貓咪回到家後,卻發現它有一身毛病:左眼皮肌無力、脫肛、軟便。而賣家售賣的貓糧不僅價格很貴,其牌子也從未聽説過,在幾個大型購物平臺上也不見蹤影。

  伴隨著寵物經濟快速發展,“免費領養”的寵物售賣模式在全國興起。然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寵物“免費領養”套路越來越多,讓不少愛寵人士深受其害:有消費者要免費領養一隻寵物,卻被強制綁定各種消費要求;有人簽訂了寵物用品購買協議,每月固定消費,結果發現寵物不停地生病、寵物用品品質低劣,自己面臨一旦違約則需支付高昂違約金的限制等。

  受訪專家指出,以“免費領養”的方式進行宣傳,實際讓消費者支付項目類繁多的費用,或誘導消費者預付款,屬於虛假廣告行為。相關寵物領養資訊的發佈平臺要把好審核關。監管部門對於這類現象應當加強監管,開展日常性抽查,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剎住寵物市場中的這股不良風氣。

  以免費領養為噱頭

  誘導充值套牢顧客

  山東棗莊的王女士在當地一家寵物店“免費”領養過一隻寵物貓。

  “店家説充值2000元可以‘免費’帶走一隻藍貓(寵物貓品種),我看中了一隻英短藍白(寵物貓品種)。因為貓咪品種問題,這只貓的價格要稍高些。和店家討價還價後,我用600元現金和2000元充值卡帶走了貓咪。”王女士回憶道。

  回家後仔細一盤算,王女士意識到自己被“坑”了——充值2000元被商家“套牢”了,之後不得不去這家店消費,而這家店的寵物用品價格比線上平臺貴一半甚至更多。

  河北石家莊的趙女士也因為“免費領養”懊惱了一段時間。看到廣告後,她去店裏,被告知要交698元運費,並簽訂一份連續15個月每月支付貓糧款166元的領養協議,但商家承諾為貓免費體檢、採耳和剪指甲等,還宣稱有免費的獸醫進行寵物醫療。趙女士想著“反正貓咪一直要吃貓糧、用貓砂,這家店售後服務有保障”,便交了錢把貓帶回家。

  結果她發現貓咪健康狀態並不如店家所述“非常健康”,反而“耳螨很多、驅蟲也不到位”。她以貓體檢名義再去店裏,發現店家並沒有專門儀器檢查寵物健康狀況,更無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趙女士認為自己被騙了,向店家提出解除協議,對方翻出協議稱有兩種方案:交退養費600元,或再花2590元買貓糧(此前還有698元費用,相當於一次性買斷貓所有權)。

  根據領養協議,貓咪接走後若因乙方個人原因導致棄養,貓咪前期營養費用及所購貓咪物品均不再退還,乙方需賠付甲方600元違約金。

  “他們認為我是因個人原因棄養貓咪,非要收我600元。事實根本不是這樣,我不想繼續養貓是基於他們欺騙我的事實,對店家喪失信任。”趙女士説。

  記者在某第三方投訴平臺以“免費領養寵物”為關鍵詞搜索發現,投訴量達100多條,投訴內容包括商家虛假宣傳、捆綁銷售、引導消費者借貸下單卻未告知每月扣款等。

  領養模式多種多樣

  實為變相捆綁銷售

  記者走訪北京豐臺、朝陽等地多家寵物店,並致電天津、上海、山東棗莊等地多家寵物領養館,發現打著“免費帶回家”旗號的寵物領養大致有以下幾種模式:

  在寵物店充幾千元儲值卡,即可“免費”帶走一隻寵物;小償(小幾百元)+充卡,即可帶走一隻寵物;簽訂領養協議,約定本次係免費領養,但領養期間領養人每月需在店中購買固定金額及以上的寵物消耗品(多為寵物口糧、玩具、衣服等),這種協議多使用小程式或支付寶履約碼自動扣款以增加強制力;簽訂協議約定每月在店中購買寵物消耗品,並根據寵物品種品相繳納800元至3000元不等的“首付款”。

  北京豐臺某寵物店店主告訴記者,以純白色的比熊犬或者博美犬為例,免費領養人可以選擇每月支付400元,為期兩年;也可以選擇每月支付600元,為期一年的方式;支付方式為支付賬號掃描履約碼,每月自動扣款。每月支付的費用可以用於寵物在店內的任何消費,不限于狗糧、貓糧,還可用於寵物玩具、寵物美容、寵物洗澡、寵物藥品等;如果本月費用消費不完,餘下費用可遞延到下個月。

  “現在寵物店生意不如以前,店裏每天維持寵物正常生活的開支比較大,因此採用上述領養模式,也是為了緩解資金較為緊張的問題。”該寵物店店主坦言。

  在北京朝陽一家寵物店內,記者看到各式各樣的貓櫃,在貓櫃的每一排、每一隻貓前面均貼滿標簽,標簽上有兩個價格。這家店的模式是除了“貸款”外,還需交“首付款”。

  “最上面的價格是首次付款,之後每月交400多元貓糧錢,總共交24個月。以某只貓為例,2800元是簽約當天要交的錢,之後是每月付款。也可以選擇交11000元購貓款把貓直接帶走。”店員告訴記者。

  值得注意的是,當記者以免費領養貓狗名義與北京多家寵物店溝通後被告知,必須先選好貓狗再溝通協議。

  北京昌平某店稱“僅約定按月支付款項的條款”,記者問及寵物生病如何解決,其稱“領養之前自然會檢查寵物健康狀態”並拒絕告知詳細條款,“合同需要到店恰談”。北京朝陽一店員也告訴記者:“先選好要帶走的寵物,再由店主出面簽訂領養協議。”

  這樣的操作模式暗藏什麼風險?

  在社交平臺,有網友分享過自己簽訂《寵物領養協議》的慘痛經歷:“被免費領養廣告吸引,去領養了寵物,很衝動地簽了合同:連續15個月,每月在規定的App花費248元購買寵物用品。但中途出了意外,寵物沒了,店家讓我重新換一隻領養,我已經很難過了,並不想換一隻。但簽了協議,只能繼續履行。”

  西南政法大學貓協會工作人員張生(化名)注意到,一些寵物店的領養協議僅要求領養人年滿18周歲,且贈與屬性較弱、商業屬性過強,可能涉及“首付”“月貸款”等。在違約責任方面,以盈利考量為主,往往規定若寵物死亡、丟失等,可以換一隻寵物並繼續履行協議,因寵物應激反應等七日內退養需賠付高額違約金等。

  “這種不叫領養,而是變相捆綁銷售。我們協會對領養人家中環境有要求,如家中封窗。即使規定了違約情況,也是根據保護動物的原則。”張生説,寵物店的一些貓狗甚至可能是後院貓狗(無證繁育的品種貓狗)。並且,店家捆綁銷售的貓糧多是不知名的小品牌,賣到40多元一斤,利潤空間非常大。

  分期付款關係信用

  如若違約影響徵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商家在平臺上寫著免費領養或一元領養,在訂立合同時未對後續的充值消費、購買固定的物品等情況作出提示説明,則涉及虛假宣傳和欺詐。”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葉剛説。

  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強看來,以“免費領養”的方式進行宣傳,實際卻讓消費者支付項目類繁多的費用,或者誘導消費者預付款,屬於虛假廣告行為,對消費者構成欺詐和誤導,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選擇權。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楊尚東提醒,履約小程式提供的“階段性支付”,同消費貸中的分期付款類似。消費者一旦簽訂《免費領養協議》,幾乎等同於簽訂一份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

  “這類‘階段性支付’同信用評價掛鉤。一旦未及時支付,消費者將會面臨信用評價受損的風險。在這一過程中,消費者披上了‘領養人’的外衣,但相關小程式對‘領養人’權益並未給予和消費者權益同等的保護。一旦出現産品品質瑕疵,消費者很可能‘物財兩空’。”楊尚東説。

  孟強認為,其中還可能存在金融風險。如果商家向數量眾多的消費者收取不菲的預付款,資金量較大時便存在一定的金融風險。如果商家經營不善無法履約,或卷款跑路,可能會引起一些社會問題。

  “如果消費者同意使用履約小程式進行支付,那麼這屬於雙方對合同履行方式的約定,本身並不違法。但如果商家要求通過履約小程式進行預付款繳納、自動扣款等行為,那麼應當滿足消費者的知情同意權,否則就構成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孟強提醒。

  名為領養實為消費

  買家受到消法保護

  多位受訪者提出,自己是奔著免費領養去的,結果卻變成了貸款買寵物,若簽了《免費領養協議》,發生糾紛怎麼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在楊尚東看來,雖然簽訂的協議大多冠以“領養”之名,但實際仍然表現為動物及相關商品所有權有償轉讓。商家以“領養”為名,本意是在試圖逃避法律責任,造成消費者維權困難。名為“領養”,實為“消費”;名為“領養人”,實為“消費者”。

  孟強認為,在《免費領養協議》中,實際上領養人是以預付儲值的方式承諾一定期限內在店內購買一定金額的寵物消耗品。這種預先支付款項並在未來獲取商品或服務的做法,實質上構成了消費合同的一部分,“其合同的內容,是領養寵物併為其購買日常消耗品如寵物口糧、玩具、衣服等,這顯然屬於個人生活消費的範疇”。

  “在這種情況下,領養人在寵物店簽訂領養協議並充值購買寵物消耗品的行為可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行為,因此領養人是法律上的‘消費者’,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保護。”孟強説。

  此外,在合同性質方面,《免費領養協議》有可能被認定為買賣合同。楊尚東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領養協議屬於贈與合同。如果在協議中存在一些條件性約定,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審理髮現商家存在以領養掩蓋銷售的事實,該類合同也可能會被認定為買賣合同。

  關於《免費領養協議》中有關捆綁消費、最低消費的約定,以及“乙方不得以貓死亡或丟失等原因,單方面終止本合同”等條款,受訪專家認為屬於無效條款。

  孟強告訴記者,如果此種《免費領養協議》是寵物店事先擬定並向不同消費者出示,且未與消費者進行協商,那麼就屬於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其中條款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對格式條款的效力要求,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則條款無效。

  “捆綁消費、最低消費等條款內容顯然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了經營者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費者主要權利,因此屬於無效條款,對消費者不具法律約束力。”孟強説。

  平臺承擔複合責任

  應當履行審核義務

  對於起到引流作用的平臺應該如何擔責,楊尚東認為,平臺經營者責任是複合責任,而非某種特定法律義務,平臺應當切實履行其作為網際網路平臺的建設者、管理者、運營者的角色責任。

  “《網際網路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指出了平臺經營者的具體責任。該指南雖未正式實施,但仍能為我們認識平臺責任提供一定的指引。例如,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平臺應建立投訴、舉報和爭議線上解決機制,內部監督檢查制度以及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楊尚東説。

  王葉剛告訴記者,平臺對商家資質及宣傳內容負有審核義務。領養人與商家就領養寵物發生糾紛時,如果平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商家利用平臺侵害領養人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平臺應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平臺對損害的發生並無過錯,但未能向領養人提供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協助領養人維權的,領養人也可以向平臺要求賠償。

  同時,他提醒,對這種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免費領養”噱頭,平臺應當加強審核義務。如果收到用戶投訴,應當及時要求商家修改宣傳標語,要求商家明確告知領養人所負的義務並在醒目位置作出提示。

  “落實平臺責任可以從兩方面入手。一是通過出臺相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此種情形下平臺的審核義務及侵權責任;二是行政部門建立對平臺的常態化監管機制,督促平臺履行審核義務,維護消費者權益。”王葉剛説。

  面對這種新興行業,受訪專家指出,監管部門要做好“管”與“放”的平衡,既要給新業態“觀察期”,又要嚴守安全底線,開展日常性抽查,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剎住寵物市場中的這股不良風氣。

  他們提醒,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説,“領養替代買賣”踐行公益固然有益,但要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領養機構或者寵物店進行領養,選擇寵物時仔細詢問核對資訊,必要時可以要求對方出具寵物健康報告、疫苗接種記錄等憑證,保證領養到符合自己心意的寵物;要與領養機構或者寵物店簽訂完善的領養合同,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對於捆綁消費、最低消費要求等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要謹慎選擇,避免陷入“免費陷阱”。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見習記者 丁一 記者 文麗娟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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