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藏鐵路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王忠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以被告人王忠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追繳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其産生的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忠玉在1991年至2017年期間,利用擔任青藏鐵路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陞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共折合人民幣2587.11385萬元。被告人王忠玉退休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科研項目立項、産品推廣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共折合人民幣55.3萬元。
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忠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長期、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忠玉退休後仍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王忠玉一人犯兩罪,應數罪並罰。鋻於被告人王忠玉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犯罪所得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王忠玉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宣判。
來源:潮新聞 | 撰稿:微信公號“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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