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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購買作負面評價,一測評博主“惡評”被判賠償2.3萬元
發佈時間 | 2024-02-28 09:10:36    

   種草、開箱、試用、避坑、紅黑榜……“買前看測評”成了不少年輕群體的消費習慣,測評視頻也很快成了社交平臺的“流量密碼”,涵蓋美粧、數位、美食、服飾等各大領域。

  近日,蘇州網際網路法庭審理了一起因測評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一測評博主未購買、體驗帶貨博主的商品,卻在測評視頻中發表測評言論,聲稱“大網紅賣貨為什麼如此沒有底線”“你知道這種東西害了多少中國人嗎”。視頻中還包含了帶貨博主肖像,以及侮辱性語言等否定性評價。法院判決認定侵權,要求兩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未購買作負面評價

  原告于某某是一名從事自媒體和電商直播的大V,全網擁有3000余萬粉絲。2023年5月至8月,一粉絲數30余萬的測評博主“某床墊聊睡眠”,發佈了一系列針對於某某在直播中推廣的乳膠床墊、乳膠枕等産品的評價視頻。

  其中在2023年5月4日,“某床墊聊睡眠”發佈了作品描述為“請繼續給你的粉絲帶來價值,而不是賣垃圾乳膠!#乳膠粉塵危害#”的視頻,不僅使用了于某某的照片,還包含了“幾千萬粉絲的網紅是如何吃裏爬外的”“你知道這種東西害了多少中國人嗎”“賣垃圾,給消費者帶來垃圾”等內容。2023年5月12日、8月6日,該賬號又陸續發佈了“全網賣這麼多乳膠枕頭産品,十個泰國也做不出來”“大網紅就這麼缺錢嗎,割消費者‘韭菜’”等內容。

  被告的視頻發佈後,不僅獲得點讚3000余次、評論與分享均超900余次,評論區還出現了“看著就噁心”“這傢夥是什麼錢都要,黑心錢,取關了”“那傢夥沒底線的”等負面評價。經調查,該測評賬號為蘇州某床墊公司運營,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江某出鏡錄製。

  原告向蘇州網際網路法庭起訴,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編造、傳播、發佈相關侮辱、誹謗原告的資訊、視頻等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並在全國發行的報紙顯著位置和被告視頻賬號上發佈道歉函、道歉視頻等,同時要求法庭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于某某在庭審中認為,沒有任何的權威證據證明乳膠産品係垃圾産品,江某及公司也沒有相應的實驗數據證明乳膠的危害,更沒有國家禁止銷售乳膠産品的證據和規定。江某及公司捏造歪曲事實,使用侮辱性的言辭,上述行為已構成了對自己名譽權和肖像權的侵害。

  江某及公司則辯稱其主觀上沒有過錯,認為原告公開發表推廣視頻,被告方看到後即進行評價,符合當前網路時代的傳播規律,不能證明存在主觀惡意。同時辯稱,雖然沒有做專門的實驗進行專業佐證,但在拆卸乳膠床墊的過程中産生了很多粉塵,使用過乳膠床墊的消費者懷疑鼻炎以及皮膚病是因床墊而導致的。對其發表的言論,其認為屬於為公共利益實施輿論監督的合法行為。

  評價應當實事求是

  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應遵循合理限度和真實為前提,否則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款為本案原被告等自媒體從業者基於公共利益實施輿論監督提供了免責基礎,但其所發佈的言論應當以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為前提。

  法院還認為,公眾人物具有較高容忍義務。基於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為保障公民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務的辯論中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公眾人物對他人的批評和指責應有一定的寬容度量,此為公眾人物人格權保護的容忍義務。原告係知名博主,擁有千萬粉絲,屬於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公眾人物,所以在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和滿足社會公眾知情權方面,其相應人格權受到限制,具有較高的容忍義務。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本案中,江某在其發佈視頻中對於某某所售乳膠床墊作出“垃圾東西”等負面評價,均非基於其本人的測評或體驗而發表,且缺乏對可能引發爭議內容的必要調查,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其中“垃圾博主”“沒有底線”等言論,具有損害名譽的故意,存在明顯過錯,客觀上降低了于某某的社會評價,構成名譽權侵權。同時,江某在視頻中擅自使用於某某肖像,構成肖像權侵權,也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蘇州某床墊公司係案涉測評賬號運營方,江某係案涉視頻出鏡人,兩被告直接參與案涉視頻的發佈,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原被告所運營的賬號均具有較大粉絲量,被告稱其發佈的3條案涉視頻係為公共利益實施輿論監督,但視頻內容超出了實施輿論監督應當遵循的合理限度,且發佈後點讚量、評論量、分享量較大,傳播範圍較廣,引發的針對原告的負面評價較多。

  法院綜合當事人的知名度,兩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程度、範圍及侵權後果,判決江某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于某某經濟損失2.3萬元。

  科學透明公開測評

  測評博主本應通過對産品的測試、比較、體驗,向消費者説明産品性能、品質、優劣,為消費者提供合理、客觀的消費指引。但在“流量密碼”的驅使下,部分測評博主為吸引流量或促進帶貨合作,發表與事實不符、過分誇大、故意貶損的評價卻也屢見不鮮,由此引發了不少糾紛。

  本案判決後,法官對測評博主提出3點建議:一是測評博主在發佈測評內容時,應當以真實使用為前提,測評方式應科學、透明、公開,反饋自己客觀、中立的使用體驗,避免無中生有、過分誇張、故意貶損甚至於侮辱性的表述、評價;二是如存在帶貨、廣告等商業推廣行為,測評博主也應通過測評內容、置頂評價等方式予以明示,避免以測評之名割粉絲“韭菜”,影響自身及推廣商品的商譽;三是如測評內容與自身或者關聯企業經營業務“賽道”重合,在同類商品的橫向測評中,應當避免採取片面凸顯自身優勢、散佈競爭對手劣勢的直接比較方式,彰顯自身商品競爭優勢,謹防陷入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漩渦。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丁國鋒 許瑤蕾 吳婭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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