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不胖怎麼還有小肚子?可能是身體某處亮紅燈了!身心疲憊、睡不醒、精神萎靡,是需要護肝了。”
“真實個人定向測評,一個月掉10斤肉,這還不直觀嗎?”
“冬季超狠減肥法,讓你一個月輕鬆瘦30斤!”
……
當下,在各大社交平臺上,各類減肥教程的視頻、帖子層出不窮,一些人甚至成了專門的減肥博主。《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除健身、節食等減肥方法之外,有不少減肥博主推崇“吃吃喝喝生活化減脂方式”“跟著吃就能瘦”的“食療減肥法”等。
這類帖子往往都有著相似的劇情:博主在吃下相關産品後,後續即使大魚大肉,第二天還是瘦了。博主不僅通過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直接為所推薦的産品背書稱“具有減肥功效”“還能祛斑、美容養顏”,而且會在帖子評論區中放置産品購買連結。對此,有網友調侃:博主以記錄減肥過程之名,行産品推銷之實。
在受訪專家看來,減肥博主以社交平臺為基礎,以自身減肥經歷、體驗、好物分享等為內容,通過嵌入減肥藥廣告和購物連結實現流量變現,屬於商業廣告,應顯著標明“廣告”。同時,使用絕對化用語,作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的形式來宣傳減肥産品的視頻屬於虛假廣告。如果平臺為減肥博主提供宣傳、推廣服務,且構成商業廣告,平臺需要承擔廣告發佈者或經營者的責任。
“打假”帖實為引流
各種話術推銷産品
來自北京海淀的王女士去年年底經歷了一次失敗的減肥——看了幾百個相關減肥帖子才選中的“生活化減脂方式”,不僅沒減肥,反而胖了不少。
王女士告訴記者,為了在給朋友當伴娘之前瘦下來,她關注了十多個減肥博主。“我怕挨餓,不想節食減肥。看了幾百個視頻後,比較令我心動的是一些博主推薦的‘生活化減脂方式’:服用一款減肥産品,能將減脂貫穿到生活中。”
現在回憶起自己當時在多個同類減肥視頻中流連,對減肥博主的推薦深信不疑最終毫不猶豫下單的狀態,她用了這樣的詞:“被洗腦了。”
“有多個博主推薦這款産品,在視頻介紹中頓頓都吃,還都是火鍋、燒烤、炸串、烤肉等‘硬菜’,稱隨便吃都可以掉秤。而且評論區動輒好幾百條肯定博主和其推薦産品的評論,有網友説‘已經瘦了10斤’‘非常有效’。我點開視頻下方連結,跳轉到銷售頁面後,發現銷售量也很高。”王女士説,這款産品號稱“男女通用”“健康不刺激”,每次兩包、一天三次服用,即可“提高代謝、加速燃脂”,實現“躺瘦”。
她一次購買了4個月的量,學著減肥博主的操作,在正常飲食之外每天喝6包瘦身飲品,結果不見瘦身,反而還胖了幾斤。對此,客服的回復是“可能是個體差異,我們只是食品,不保證可以減肥”。
“我之所以下單,就是因為不止一位博主以‘測評’方式稱該産品具有減肥效果。如果視頻中説不一定能減肥,我肯定不會購買。”王女士氣憤道,“這不是表面分享經驗,實則推銷産品嗎?”
此外,記者在各大平臺搜索“減肥”等關鍵詞時發現,還有不少帖子以檢驗、打假某種減肥産品為噱頭吸引流量,而點開視頻、帖子才發現是在推薦減肥藥、減肥膠囊、減肥茶等。
比如某帖子標題為“真能減肥?別開玩笑了”,但點開視頻之後,博主置頂的第一條評論為“只有真的試過的人才知道多有用!我把産品連結放這了”。在視頻中,博主稱“自己吃其他減肥藥沒有效果,肥胖影響社交生活,很是惆悵”,因此檢驗一款新産品,“若是有用就記錄下來,無用就用該視頻維權”。這一視頻的點讚量為14萬。
在視頻中,博主稱自己初始體重145斤,在食用減肥膠囊後正常飲食,甚至吃麻辣燙、炸串、漢堡等食品。在“高熱量食品真的很好吃”“漢堡我必須一週一頓”“擼串好快樂”的一頓又一頓大餐之後,她説自己20天內瘦了8斤、腰圍縮小了5釐米。
視頻最後,博主稱“自己的皮膚變得好多了”“24小時都能瘦,躺著也能瘦”,於是“找客服要了個帶大額優惠的連結,放在評論區,大家快拍兩瓶一起打卡”。
記者注意到,該視頻並未標注“廣告”標誌,彈幕中不少網友表示“刷過這個品牌的視頻多次”。在調查過程中,記者還刷到過多位減肥博主均在推薦這款減肥産品,視頻內容大同小異。
對該産品名進行搜索後,記者發現不少網友吐槽:“買了之後用了完全沒效果,想去商品連結給差評,發現原連結已經是‘過期商品不存在’。”
又如,一位在某平臺坐擁15萬粉絲的博主以“揭露躺瘦騙局”為名推薦了另一款減肥産品,該博主吐槽他人評論區挂連結,但在檢驗該産品後,博主稱“確實有效,評論區置頂連結給大家準備了專屬福利”。該視頻播放量5000多萬。
而在某購物平臺上,這款産品描述為“在中醫理論指導下的食療方成品,按照法律規定,屬於普通食品。本品不能替代保健食品、藥物治療疾病”。記者向商家客服諮詢“可否減肥”?客服稱“本品不是掉秤藥,沒有立竿見影的效果。每個人體質和吸收不同,客觀存在效果差異,短期內期望值較高的親們慎拍”。
同時,這款産品評論區不乏“妥妥的智商稅,吃了一盒多無感。誰買誰上當,刷評價可恥”“試用將近10天了,事實證明沒用,朋友們謹慎購買”等留言。
處方藥成“減肥藥”
誤導公眾涉嫌違法
遍佈社交平臺的減肥經驗帖中,博主表面分享經驗,實則暗中推銷産品的情況並不少見。這些帖子的內容極為同質化,博主均託詞稱“經驗分享”“好物分享”或“測評”,之後服用某款産品後,不用運動、正常吃喝甚至胡吃海塞,之後稱體重還是瘦了幾斤。一些博主甚至直言“早發現這東西不用辛苦減肥了”“推薦每個不想動還愛吃的人試試”。在評論區,博主們不約而同地挂上了所推薦産品的購買連結,一些連結點進去之後,還直接顯示“××(博主名)同款”“××(博主名)推薦”。
更有甚者,一些減肥博主在帖子中直接鼓勵通過藥物減肥,把處方藥炒成“減肥神藥”。例如,有帖子稱有不少醫務工作者都在嘗試通過某款降糖藥來減肥。有帖子直接推薦“司美格魯肽注射液使用方法詳解”“自打司美格魯肽全過程”,視頻中博主將針頭扎進肚皮上,稱“扎上去的疼痛感和蚊子叮差不多”。
記者諮詢北京某三甲醫院內科主任醫師了解到,司美格魯肽屬於供糖尿病人使用的降血糖處方藥,在我國被批准使用的適應證是Ⅱ型糖尿病,而非用於減肥。“長期使用司美格魯肽藥物有可能使正常人血糖降低,出現低血糖的情況,甚至有可能對女性的月經和生育能力造成一定的影響。”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減肥博主的推薦帖構成廣告。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董媛媛認為,減肥博主在評論區置頂減肥産品並有跳轉連結的行為,可認定為廣告行為。根據《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禁止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保健食品廣告;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不得在同一頁面或者同時出現相關保健食品的購物連結等內容。因此,上述行為很可能屬於違法廣告行為。
“有的減肥博主以社交平臺為基礎,以自身減肥經歷、體驗、好物分享等為內容,通過嵌入減肥藥廣告和電商連結,實現流量變現,更有甚者會把減肥産品廣告包裝成標榜客觀、中立的消費者評論、科普等形式,不標注廣告,引誘消費者觀看,看似中立實為商業行銷,具有較大迷惑性。”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姚金菊説,有的減肥博主在短視頻中通過使用絕對化用語或者作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的形式來宣傳減肥藥屬於廣告法規定的虛假廣告,應當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姚金菊告訴記者,“食療減肥”宣傳,若涉及食品銷售,應明確標明“廣告”,並嚴格遵循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因虛假廣告或在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若不涉及食品銷售,僅為吸引流量而發佈未經科學驗證的宣傳內容,則其內容不應誤導大眾或違反公序良俗、擾亂社會治安秩序。
在姚金菊看來,一些減肥類帖子甚至將處方藥作為“減肥藥”推薦,明顯具有公眾誤導性。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且廣告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
“就算不涉及銷售,僅為吸引流量發佈未經科學驗證的宣傳內容,帖子也不應誤導大眾或違反公序良俗、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姚金菊説。
減肥“推薦”生亂象
平臺必須強化監管
那麼,發佈上述涉嫌違法廣告的減肥博主,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該類帶有減肥産品購買連結的短視頻應該顯著標明‘廣告’,不得誤導消費者,若沒有標明,該類視頻博主將按照廣告法相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姚金菊説,另外,如果廣告的標題故意誇大或者虛構事實,以吸引點擊,但實際上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或者標題故意設置懸念、誤導消費者,那麼可能違反廣告法和《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將會受到行政處罰。
董媛媛介紹,如果博主的行為給個人造成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方面的損害,並且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備因果關係,博主具備主觀過錯,那麼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更甚者,如果博主的行為造成了個人的傷亡等情況,並且符合犯罪構成要件,那麼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記者注意到,在大多數減肥博主吃某種産品減肥的帖子中,幾乎都在視頻下方標注文字“普通食品不能代替保健品和藥品”。
受訪專家一致認為,此種做法並不能讓減肥博主免責。
“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普通食品廣告不能宣傳減肥,掉秤也是減肥的描述。雖然視頻下方有提示,但是在視頻內容中做了違法廣告宣傳,不影響其違法性。”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姚志偉説。
董媛媛告訴記者,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將“聲稱減肥功能産品”納入了保健功能的行列。因此,如果該食品聲稱可以減肥,通常應屬於保健食品,並應當取得“藍帽子”標誌等相應註冊備案,否則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是普通産品,則不應該宣稱其有保健功能、減肥功能,否則構成虛假宣傳。如果聲稱某種産品具有減肥功能或為減肥藥,但又稱‘普通食品不能代替保健品和藥品’則有可能屬於未獲批准的保健食品或假藥,産品本身可能屬於違法産品。無論何種情況,減肥博主上述文字不能為其免責。”
在受訪專家看來,規制減肥“推薦”亂象,需要各相關方共同努力。
“網際網路平臺應當嚴格審查用戶上傳的視頻、博文以及直播間是否存在違法産品、虛假廣告等行為,並對相應産品進行下架取締,對相應主體按照平臺規則進行關停處罰。”董媛媛説。
姚金菊提醒,對於減肥博主的虛假宣傳行為,如果平臺為其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構成商業廣告的,平臺將需要承擔廣告發佈者或者廣告經營者的責任。
“平臺作為內容的直接監督者和管理者,應當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和社會義務,在研發監管技術、培育監管人才、完善平臺治理規則等方面作出努力,加強網路行銷資訊內容管理。”姚金菊説,平臺還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期限,及時處理公眾對於違法違規資訊內容、行銷行為的投訴舉報。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丁一、趙麗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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