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何興祥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一案,對被告人何興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一十萬元;依法追繳何興祥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興祥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行長、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等職務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銀行授信、子女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636萬餘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興祥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在有關企業未按照集團客戶實行統一授信管理並將貿易融資挪作他用、部分授信業務抵押物不足值的情況下,違規指使銀行人員辦理貿易融資授信。根據上述授信,中國銀行有關支行辦理信用證、預付款保函共計63.49億余元、1.04億余美元。截至案發,上述貿易融資業務造成銀行本金損失14.61億余元。
2014年9月,被告人何興祥在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違規決定將有關企業貿易融資授信額度調整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中國銀行有關支行先後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共計17.46億余元。2012年至2013年,在申請人以他人名義辦理貸款且挪用貸款資金的情況下,何興祥指使銀行人員辦理貸款7743萬餘元,造成銀行本金損失962萬餘元。
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興祥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期間,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其家屬在境外開設的由何興祥控制使用的銀行賬戶記憶體款3369萬餘元的情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興祥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鋻於何興祥部分受賄犯罪係未遂,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且如實供述自己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做出上述判決。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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