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時間若是延後,4S店不承擔責任”“簽合同後增加的消費稅,4S店不承擔責任”……記者近日調查發現,一些4S店通過設置不合理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賣車時百般“貼心”,出了問題卻翻臉不認人。
購置合同暗藏貓膩
不久前,林先生在位於重慶市城區的重慶通源寶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旗下一家寶馬4S店購買了一輛寶馬X1汽車,滿心歡喜簽下合同後,卻發現承諾的一些配置無法實現。林先生告訴記者,自己向4S店討説法,被多次推諉、拒絕,仔細查看諮詢《汽車銷售合同》內容卻發現,合同內暗藏多款不公平條款。
“比如,合同裏説合同簽訂後,如因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調整消費稅稅率的,增加的稅款由消費者承擔;遇各類非因4S店故意原因導致約定的交付時間推遲的,交車時間相應延後,4S店不承擔違約責任。”林先生説。
記者走訪多家4S店看到,4S店與消費者簽訂的汽車購置合同為格式條款合同,即由賣方事先擬定,消費者不參與合同條款的擬定,賣方一般也不會允許消費者根據情況修改條款。
無獨有偶,甘女士此前也購買了一款新能源汽車,當時車輛交付時間比講定時間晚了近一個月。“4S店説是汽車廠商生産的問題,合同裏也説明瞭並非他們的責任,只能再等等。”甘女士説,“簽合同時根本不知道這是不公平條款,大家簽合同只要車型對、價格對就覺得沒什麼問題了,密密麻麻好幾頁紙的內容,也不會全部細看一遍。”
不公平條款免除經營者責任
林先生最終選擇向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消委會在該公司不配合整改情況下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近日法院判決涉及增加稅款由消費者承擔、交車時間延後銷售方不承擔責任的兩項格式條款無效。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包穎介紹,按照法律法規,消費稅的納稅主體應為銷售者,涉及的消費稅亦不屬於稅法界定的“代扣代繳”範圍。即使合同雙方對於涉及的稅費約定了承擔方,僅設定稅費增加的情況,未考慮稅費減少的情形,交易條件的設定存在欠缺,加重了消費者責任。
“在這些不合理條款中,消費者和4S店承擔的責任完全不對等。”重慶市消委會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以格式條款方式事先免除了4S店因遲延交車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免除自身責任,限制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於“霸王條款”。
記者發現,汽車購置合同裏還存在不少“套路”。例如,規定提貨時驗收無異議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對消費者購後的新車出現的品質問題,規定“只修不賠”;約定消費者違約,定金不退,經營者違約,只退還定金等。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汽車4S店擁有資訊優勢,消費者在汽車購買中處於弱勢地位,無法自行判定合法權益是否遭到侵害。同時,這類侵害消費者行為較為隱蔽,是4S店與消費者進行的點對點交流,在執法過程中較難通過檢查發現。
“判決的生效給經營方一個警示,在訂立格式合同條款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設立相關條款,主動避免産生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自身責任的條款。”包穎説。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撰稿:李曉婷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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