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根據朋友圈廣告,在一美容店花5萬元注射了豐胸産品,結果身體出現不適,之後在福州一醫院做了假體植入手術。女子認為自己被騙,將美容店及為她注射豐胸産品的人員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
近日,江西瑞金市人民法院通報該案例認為,三被告無注射醫療美容服務的資質而提供醫療美容服務,其行為構成欺詐,遂判決女子可按照服務費用的三倍即15萬元獲得賠償。
據瑞金市人民法院通報的案情簡介,原告小美經常在被告溫某經營的美容院美容護膚,是店裏的常客。某天原告看見溫某的朋友圈發佈豐胸産品,便諮詢溫某,溫某告知小美來自某省的夫妻(被告楊某、被告陳某)會做這個項目,小美同意做豐胸手術後,溫某遂邀楊某、陳某在自己的店裏給小美做豐胸服務,隨後,兩夫妻分三次向小美注射豐胸産品,收取5萬元豐胸費。
豐胸服務結束後不久,小美胸部出現不適,被告説是小美身體吸收不了注射成分,需要植入假體。小美遂到福州一醫院做了假體植入手術。但之後小美胸部並沒有好轉,便去醫院超聲檢查,顯示反饋雙乳無回聲,需定期復查。
小美覺得變美的目的沒有達到,反而給自己身心帶來影響,認為三被告係欺詐行為,向瑞金法院起訴要求三被告按照服務費用的三倍賠償自己的損失。
瑞金法院經審理認為:溫某經營的美容店經營範圍為美容、美甲服務與化粧品、護膚品批零兼營,沒有豐胸資質。溫某在朋友圈發佈豐胸充值廣告,邀集被告楊某、陳某給小美做豐胸服務,目的並非治療疾病,而是為滿足美化外觀的生活需要,具有明顯的消費者特徵。根據法律規定,溫某經營的美容院無注射醫療美容服務的經營資質,並不具備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資格。陳某、楊某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資質而向小美提供醫療美容服務,小美主張其存在欺詐,本院予以支援,遂判決三被告按照服務費用的三倍即15萬元賠償給原告小美。
法院判決後,各方當事每人平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莊岸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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