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紅通人員”中國銀行開平支行(以下簡稱開平中行)原行長許國俊貪污、挪用公款一案,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對被告人許國俊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本案審判長、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門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李敬華接受了記者採訪,就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作了回答。
記者:我們知道許國俊涉及的開平中行案是網上被廣為傳播的數額巨大的銀行資金盜取案,先後三任行長參與犯罪,能否給我們介紹一下開平中行案三任行長到案經過?
審判長:開平中行前後三任行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在共同貪污、挪用公款後,于2001年10月潛逃美國。後我國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三人發佈紅色通緝令,並依據《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向美國提請司法協助,開啟了對該重大貪腐案的追逃追贓工作。2004年4月,余振東自願回國受審。2018年7月,許超凡在美因洗錢等罪被羈押近13年後,自願選擇被遣返回我國受審。2021年11月,許國俊外逃20年後被強制遣返回國。至此,開平中行案三名主犯全部歸案。
記者:江門中院以貪污和挪用公款罪對許國俊定罪,能否介紹一下開平中行案具體情況及法院對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處理情況?
審判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在開平中行任職期間繫上下級關係。自1993年開始,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三人利用中國銀行資金管理漏洞,採取以公司名義向開平中行辦理虛假貸款套取銀行資金、佔用公司正常還貸資金或借用公司名義直接轉款等手段,貪污公款美元6221.73萬餘元、港幣3.63億余元、德國馬克146.1萬餘元;挪用公款人民幣3.55億余元、港幣2000萬元、美元1.26億余元用於投資經營、炒賣股票和外匯、消費揮霍及賭博等。
江門中院于2006年3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余振東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余振東已于2013年4月15日刑滿釋放。
江門中院于2021年10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許超凡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許超凡的刑期至2031年7月10日止。
江門中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許國俊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記者: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作為開平中行前後三任行長,均參與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犯罪,對許國俊的量刑明顯重於許超凡、余振東,請問法院在量刑時是如何考慮的?
審判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數罪並罰後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三人係共同犯罪,在貪污、挪用公款的發起、策劃、實行、使用等過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從罪責上看,許超凡罪責最重,余振東次之,許國俊再次。但從情節上看,許超凡、余振東是自願接受遣返回國,構成自首,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許國俊被強制遣返回國,沒有自首這一減輕處罰情節。法院在審判中堅持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主動自願回國投案自首的依法寬大處理,所以對許超凡、余振東減輕處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對許國俊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無期徒刑。
記者: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均是被遣返回國,為何對許超凡、余振東認定自首,而許國俊卻不予認定?
審判長:西方國家對非法移民遣返的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救濟手段比較繁雜,涉及各種行政和司法的救濟手段,審查上也存在行政方面的多層次審查程式及司法方面的多層次審查程式,因而有可能耗費相當長的時間。在遣返過程中,有的在逃人員抗拒遣返,負隅頑抗,窮盡遣返國各種程式設置,阻撓、對抗遣返進程;有的在逃人員自我醒悟或經規勸,自願同意被遣返回國,接受追訴、審判或執行刑罰,並放棄使用遣返國有關救濟程式,從而使我國在與他國的遣返合作中,避免因他國國內潛在的審查或訴訟程式而徒增消耗,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對於自願接受遣返的外逃人員,如果其主動放棄利用遣返國的行政和司法救濟程式而滯留不歸的機會,自願接受遣返,則在主觀上具備自動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客觀上直接有效實現了司法機關的追逃行為,達到了歸案接受審判的結果,具備了自動投案的條件性和有效性,因此,從主觀及客觀兩方面,都可以認定外逃人員自願接受遣返行為符合法律關於自首規定的精神和實質,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如果被遣返人回國歸案後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
法院經審理查明,余振東犯罪後潛逃國外,被國外執法機關拘押後能自願選擇回國接受我國司法機關審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徵,應認定其構成自首。許超凡犯罪後潛逃國外,被國外執法機關拘押後向美相關部門表示願意回國接受審判,且在美國政府啟動移民遣返程式過程中,在被查明除具有中國公民身份外,還有宏都拉斯公民身份的情況下,拒絕美方將其遣返至宏都拉斯的建議,堅持回國;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亦認定其構成自首。許國俊犯罪後潛逃國外20年,始終拒絕接受回國受審,係被強制遣返回國,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徵,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記者:對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三人不同的判決結果,有何啟示意義?
審判長:從開平中行案三名主犯的選擇及最終的判決結果來看,余振東最早作出回國受審的決定,並於2004年4月被遣返回國,沒有在境外消耗太多的時間,也因為具有自首情節,被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余振東刑期從他回國之日起算,至2013年已刑滿釋放,重獲自由。許超凡前期選擇對抗,後期迷途知返,在美國被羈押近13年後,于2018年7月自願選擇回國受審,因自首獲得減輕處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31年7月10日屆滿。而許國俊自以為境外是“避罪天堂”,最終失去通過自首獲取減輕處罰的機會,落得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結局。外逃人員接受勸返、接受遣返和認罪的,與不接受和不認罪的,將面臨不同的法律後果。本案也昭示境外那些外逃的犯罪分子,境外不是法外,避罪沒有天堂,迷途知返才能重歸正道,投案自首方可寬大處理。越早投案,從寬處罰的機會、幅度就越大,實現新生的時間就越早。
記者:開平中行案的順利審結,對我國追逃追贓及反腐敗鬥爭有何意義?
審判長: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作出了重大戰略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不管腐敗分子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繩之以法,決不能讓其躲進‘避罪天堂’、逍遙法外”,“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五年、十年、二十年都要追,要切斷腐敗分子的後路。”我國相關部門歷經20年鍥而不捨、馳而不息的追逃追贓工作,開平中行案三名主犯全部到案受審,已從境內外追回涉案贓款20多億元人民幣。這是我國司法執法機關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主動對接國際規則、積極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生動實踐,體現了我國追逃追贓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專業化水準不斷提升,再次表明瞭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意志和決心堅定不移,傳遞出繼續加大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力度,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的強烈信號。人民法院在審判國際追逃追贓案件中,堅持統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司法的震懾和感召功能,對在逃人員形成強烈震懾、感化、觸動。借此機會,我們也奉勸那些境外在逃人員放棄僥倖心理,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早日改過自新。
來源:潮新聞 |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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