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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肖涵、于揚福、王長安決定逮捕
發佈時間 | 2023-11-22 16:46:51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日前,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遼寧省沈撫改革創新示範區原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于揚福、陜西省榆林市原副市長王長安決定逮捕。

  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肖涵決定逮捕

  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溪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肖涵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於揚福決定逮捕

  遼寧省沈撫改革創新示範區原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于揚福(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瀋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瀋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於揚福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陜西檢察機關依法對王長安決定逮捕

  陜西省榆林市原副市長王長安(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陜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陜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寶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寶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長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盧橋輝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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