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企業用移動支付方式支付農民工的工資,但一些企業將工資、材料款、報銷款混發不説明;現金、微信、家屬銀行卡多渠道發放不備註;工資標準、發放時間、發放數額不固定,容易産生糾紛。律師提醒,工資發放渠道優先選擇現金簽字、銀行轉賬等方式。實在需要以移動方式支付的,一定要備註好內容。
2月6日,轉賬8635元;3月7日,轉賬9143元;4月3日,轉賬7794元……本以為每筆工資清清楚楚,卻被認定為一筆糊塗賬。由於説不清哪些是工資、哪些是材料款、哪些是報銷款,11月16日,吳國瑞告訴記者,他申請遼寧瀋陽某裝修公司支付拖欠工資35700元,沒有得到當地仲裁庭的支援。
近年來,隨著移動支付技術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用微信、支付寶等移動支付方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然而,由於一些用人單位支付過於隨意,不備註、不標明,致使很多人面臨吳國瑞這樣的遭遇,錢款是不是工資説不清、工資金額多少道不明,造成糾紛。
錢款混發引起糾紛
54歲的吳國瑞是一名木工,2021年2月到瀋陽一家裝修公司工作,口頭約定到手工資8500元。2022年2月,裝修公司表示受新冠疫情影響,每月少發30%工資,年底補齊。當月微信轉賬了8635元,沒有添加轉賬説明。吳國瑞問詢後得知,有一部分配件錢,還報銷了部分汽油費。當時,吳國瑞並不在意,“到手的錢數沒差就行。”
就這樣到了年底,答應的補發卻沒兌現。吳國瑞開始著急了,老闆一開始説一大筆錢要等到春節後發放,過了春節沒發,一直拖到今年4月,累計拖欠35700元。最後直接不承認補發,説是降薪30%。吳國瑞隨即申請了勞動仲裁。
仲裁庭經審理後認為,約定工資8500元,按實際上的微信帳單,平均每月支付8647元,吳國瑞既不能提供證據説公司承諾少發30%工資,也不能證明多發的是材料款和報銷款,駁回了吳國瑞的請求。
工資收入成了一筆糊塗賬的還有張建東,至今還沒有要回欠款46399元。
2019年,張建東和妻子王梅從遼寧撫順老家跟隨包工頭雷某到大連一家工地打工,口頭約定鋼筋工崗位工資6500元,妻子做飯、打掃宿舍每月1800元。因為和雷某是親戚,張建東還借給雷某5萬元幫其兒子買房,沒打欠條。每月雷某都會定期以微信轉賬或者打到王梅銀行卡的方式支付給兩人,偶爾也會直接發放現金,每月的金額都不一樣。2021年,雷某表示已將借款還完,兩不相欠。可張建東一直以為轉來的是夫妻兩人的工資款,根本沒有償還借款。
大連市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律師團團長王金海表示,只有張建東一人簽訂了勞動合同,無法證明每次轉來的還有王梅的勞動報酬,很難説清轉賬中包不包括借款。
王金海在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時發現,部分用人單位工資支付十分隨意,工資發放沒有附上明細,微信轉賬、銀行轉賬甚至不備註是工資;有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工資時間不固定,還有偶然拖延兩三個月一起發放;有夫妻在同一家公司打工,經常一起發放,不區分開;還有將材料款、差旅費、交通補貼、加班費、年終獎一起發放,不做區分和標注的。一旦拖欠工資,到了法庭不容易要回來。
隱瞞明細涉嫌故意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中針對工資的支付形式、時間和流程都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姓名”“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資清單,且與實際支付的工資相符”“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的,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發放工資的方式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王金海説。根據勞動合同法以及各地自行發佈的工資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給員工發放工資。發放工資的形式並沒有規定,可以自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現金、銀行卡、微信等都可以。前提是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
瀋陽市皇姑區勞動爭議多元調處中心調解員石慧表示,電子數據是合法的證據類型,在勞動爭議中可以通過微信作為證據。事實上,微信轉賬説明可有60字,可以説明款項是否是工資以及工資明細。很多企業沒有標明,主要是因為不是對公賬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有逃避社保繳納和個人納稅的嫌疑。“留下説明痕跡就相當於留下違法證據,所以部分用人單位有意不説明。”石慧説。
王金海介紹,農民工外出打工貪圖方便,或者跟用人單位、僱主關係親密,會主動讓用人單位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工資,而且大部分不重視轉賬的形式和內容。他曾代理一個案子,育嬰師趙女士的僱主孫女士在10個月內分10筆先後向趙女士微信轉賬3916元,這期間還包括向育嬰師借的錢。很難説清雙方的轉賬是工資還是欠款,這種錢款往來頻繁的勞務關係更容易出現糾紛。
重視細節寫好備註
“如果留心每次讓包工頭轉賬時備註工資,並要求其他款項單獨發就不會出現糾紛了。”吳國瑞認為,自己就是吃了沒重視的虧。目前,他覺得勝訴無望,放棄了上訴。
張建東夫婦則想再爭取一下,因為手中有5萬元借款的銀行轉賬記錄,在律師的協助下,已經收集到王梅所在崗位的工資發放明細,即便是雷某賴賬,但施工單位不能賴賬。他會將兩方同時告上法庭,因為用人單位沒有向他提供工資清單,且沒有辦理簽收手續。
“留好電子痕跡和證據,一旦出現糾紛才能不吃虧。”石慧表示,電子版或紙質版的工資條證明工資的數額和發放日期,勞動合同可以證明勞動者的職位和工資待遇等資訊,繳納社保可以證明僱主已經把勞動者的社保和公積金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相關稅單和報告可以證明勞動者已經按規定繳納了相關稅款,這些都有助於證明移動轉賬等是工資收入。如果手頭沒有這些證據,可以向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或財務部門索要證明文件,例如勞動關係證明、社保對帳單等等,以增加證明轉賬是工資收入的可信度。
王金海提醒,電子數據雖然是合法的證據類型,但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而且還需要平臺方配合。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電子數據的證明效力小于物證、書證等,因此,在工資發放的渠道上優先選擇現金簽字、銀行轉賬等方式。實在需要以移動方式支付的,一定要備註好內容。
來源:工人日報 | 撰稿:劉旭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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