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店招上使用“煙鍋巴”(四川方言,在四川,人們常把煙頭叫作“煙鍋巴”)三字,串串店老闆賀某被起訴至巴中市巴州區法院。原告沈某申請註冊了並取得“煙鍋巴”商標,用於串串香餐飲連鎖店經營,全國有10余家門店。
10月23日,四川法院第八屆“十佳庭審”評選暨代表委員聯絡活動評審團走進巴中中院,現場評審了該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省高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秦海,巴中中院黨組書記、院長曾學原,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審判專家等40余人旁聽了庭審。
“今天的庭審讓我想到了‘青花椒’案,同樣是在店招上使用了形近字,‘煙鍋巴’案和‘青花椒’案的區別在哪?”“賠償金額是如何認定的呢?”“本案的審理對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具有指導意義。”......在庭審結束後的交流互動環節,代表委員們熱情提問,與法官進行了深入交流。
案情回顧:店招用“煙鍋巴”三字侵權了嗎?
2021年8月14日,原告沈某申請註冊並取得第51291627號“煙鍋巴”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43類,備辦宴席,飯店,快餐館,流動飲食供應等。“煙鍋巴”註冊商標現用於串串香餐飲連鎖店經營,截至2023年7月,“煙鍋巴串串香餐飲連鎖店”在全國已有十余家門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23年7月13日,被告賀某經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將其經營的“平昌縣巴尖鮑魚串串”店舖更名為“平昌縣煙鍋巴自助串串店”,並將“煙鍋巴自助串串”作為其店面招牌使用。2023年9月19日,賀某將“平昌縣煙鍋巴自助串串店”登出,並於2023年10月12日將“煙鍋巴自助串串”招牌拆除。
庭審現場,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第51291627號“煙鍋巴”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76625元及其他合理費用9000元。
庭審中,合議庭總結歸納了如下爭議焦點:被告的行為是否侵害原告沈某的商標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構成,被告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你來我往展開激烈辯論。
原告認為,被告辦理工商登記時的名稱為“平昌縣巴尖鮑魚串串”,卻長時間將“煙鍋巴”作為招牌使用,後將其名稱變更為“平昌縣煙鍋巴自助串串店”,且在經營活動和網路平台中大量突出使用“煙鍋巴”文字標識並宣傳、推廣,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有‘搭便車’故意,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訴訟代理人説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辯稱,被告使用“煙鍋巴”作為招牌使用,是由本地俗語“好大一個煙鍋巴踩不息(滅)”産生的靈感,且其註冊登記的“平昌縣煙鍋巴自助串串店”營業執照是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查辦理的,被告並不知道“煙鍋巴”係註冊商標,“被告並非主觀惡意侵權”。此外,被告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使用的店招為“煙鍋巴自助串串”,與原告註冊的商標相對比,字數、字體、顏色、大小均不一樣,並不與其混淆,故不構成侵權。
據了解,在開庭前,被告已經登出了“平昌縣煙鍋巴自助串串店”營業執照。
法官説法:為何認定為侵權?
經過約1個小時的庭審,法院當庭宣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沈某第51291627號“煙鍋巴”註冊商標專有權的行為;被告賀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沈某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5000元;駁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賀某的行為為何認定為侵權?該案合議庭成員、巴中市巴州區法院江北法庭庭長黎臻懿解釋,賀某在店招上使用“煙鍋巴”的行為,使相關公眾對其服務的來源産生誤認,構成商標近似。根據沈某舉示的多家門店資訊及宣傳視頻的證據看,“煙鍋巴”商標已在多家餐飲店中使用,並進行了網路推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時,被告店招上“煙鍋巴”跟原告持有的商標構成高度近似,且“煙鍋巴”三個字被突出使用。
針對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合議庭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的規定,經營者在註冊和使用企業名稱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他人在先具有的一定知名度的註冊商標進行合理避讓。賀某作為同類經營者在經營中未進行合理避讓,而是登記註冊,並使用了含有“煙鍋巴”字號的企業名稱,主觀上存在攀附“煙鍋巴”品牌的意圖,客觀上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其服務的來源與使用註冊商標産生混淆或者誤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賠償金額的認定,合議庭認為,原告雖舉示了加盟合同、網路平臺銷售數額截圖,該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商標許可費用的實際損失及賀某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故綜合考慮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交叉重合,涉案商標和企業名稱知名度、侵權情節、侵權人的主觀故意及權利人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在法定賠償範圍內確定由賀某賠償沈某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5000元。
“今天的庭審讓我想到了‘青花椒’案。同樣是在店招上使用了形近字,‘煙鍋巴’案和‘青花椒’案的區別在哪?這次庭審所爭論的‘煙鍋巴’商標,它是否屬於一個通用名稱?”庭審結束後,省人大代表、西華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馬克敏説到。
該案審判長、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泓燕解釋到,如果使用的宣傳標識僅是體現了商品的特徵,比如主要原料或者本身特徵等,也沒有突出使用的,即使跟該商標有近似的情況,那麼是不構成商標侵權的,例如在“青花椒”案中,青花椒是川渝地區一種調味料的通用名稱,雖然被作為商標註冊在飯店、餐廳的服務上,但被告火鍋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魚火鍋”字樣,其中“青花椒”是對其提供的特色火鍋中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客觀描述,並非商標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而本案中的“煙鍋巴”三個字,並無證據證明其是通用名稱,或體現被告提供服務的特點或原料,且“煙鍋巴”三個字被突出使用,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所以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代表觀點:該案對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具有指導意義
“類似被告這樣小體量的實體經濟在各地具有較大群體,本案的審理對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具有指導意義,”省人大代表、巴中市恩陽區柳林鎮罐子溝村黨支部書記、主任張曉林説,該案的審理也為廣大商家提了個醒,在登記營業執照時,要先行了解店名是否被為註冊商標,從而降低侵權風險,“希望能進一步加大普法宣傳,提高營業人員的法律意識。”
省人大代表、巴中市巴州區天馬山鎮獅子寨村黨支部書記,巴中市寺南柳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余安波認為,法官的專業性和業務熟練度很高,整場庭審十分高效,合議庭耐心聽取各方意見,審理思路清晰、重點突出。此外,庭審也令余安波感受到法院硬體設施資訊化程度很高,“比如店招圖片、店面宣傳視頻等,都在顯示屏上進行了演示,我認為這對老百姓的觀感提升、法庭公開審判的效果都起到了良好作用,讓我們很好地感受到了法庭審判的公開、透明和規範。”
馬克敏在評價中也表示,整個庭審程式很規範,法官水準很高,特別是召開了庭前會議,庭審節奏把控得當。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誌註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産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來源:潮新聞 | 撰稿:“四川高院”微信公眾號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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