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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法官被抓,一起離婚財産糾紛14年未結案
發佈時間 | 2023-10-05 10:59:31    

  一宗簡單的離婚析産案

  由於摻雜了審判人員錢權交易

  徇私枉法等問題,變得複雜起來

  2021年9月23日上午,位於長沙市雨花區香樟路上的湖南省女子監獄,進行了一場關於離婚後財産糾紛的庭審。

  主持這場庭審的,是來自廣西梧州市萬秀區法院的法官。原告是正在此間服刑的許淑清,被告是她的前夫張松成。

  許淑清是知名企業家,曾任廣西梧州中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中恒股份)董事長兼總裁。2015年8月,許淑清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查,2017年獲刑十七年。正因此,前述庭審才會安排在監獄中進行。

  她與張松成于2009年4月登記離婚,四個月後,因離婚後財産糾紛,張松成將許淑清告上法庭,隨後許淑清又將張松成起訴。在湖南省女子監獄進行的庭審,是此兩案在延宕多年之後的又一場開庭,至今仍未完結。

  自發起訴訟,張松成與許淑清的離婚後財産糾紛案已歷時14年。在這期間,這場官司波折叢生,特別是隨著許淑清因涉嫌犯罪被查,多名法官在審理該財産分割案中受賄之事也浮出水面。一位當事律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一宗簡單的離婚析産案,由於摻雜了審判人員錢權交易、徇私枉法等問題,變得複雜起來。

  6份離婚協議

  在張松成的回憶裏,他與許淑清于1997年相識于廣東珠海。彼時,他們倆都是39歲,許淑清的婚姻狀況是離異,張松成和當時的妻子之間也存在問題,後來,張松成離婚,2000年8月1日,張許二人登記結婚。他們各自都已有孩子,結婚後,喜歡孩子的許淑清又領養了兩個孩子。

  張許二人雖在廣東相識,但都不是廣東人。張松成是湖南寧遠縣人,1976年到珠海參軍,曾做過茂名市茂南區人武部部長、區委常委,2008年轉業到珠海市口岸局,曾任副局長,2019年退休。

  張松成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許淑清是黑龍江齊齊哈爾人,早年曾在黑龍江富裕縣畜牧局工作,與前夫離婚後,于1980年代到廣州打工,進入了廣州黃埔區的一家港資服裝企業工作。不過,許淑清早年經商時填寫的一份法人登記表顯示,她在1973年到1992年在黑龍江服裝廠工作,1992年5月起在廣州黃埔某服裝廠工作。

  許淑清的企業家之路始於1993年8月,工商資料顯示,她和他人共同出資成立廣州市黃埔區聯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豐公司),註冊資本金為50萬元,其中許出資30萬元,佔比60%,擔任法人。

  1997年,該公司由最初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從事服裝生産經營。至2010年,該公司註冊資金已多次增資,增至1億元,其中許淑清的出資增至9000萬元,佔股90%。公司名字也多次更改,于2004年9月更改為廣州保宇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保宇公司)。

  2005年8月,廣州保宇公司出資13705.2萬元,佔股90%,許淑清之子趙學偉出資1522.8萬元,佔股10%,共同收購廣西梧州市經濟發展公司所持梧州鴛鴦江大橋有限公司100%股權,也從而使許淑清控股的廣州保宇公司間接成為知名藥企、A股上市公司廣西中恒股份最大股東,許淑清出任董事長。2010年5月,梧州鴛鴦江大橋有限公司更名為廣西中恒實業有限公司,同年12月,廣州保宇公司更名為廣州中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中恒公司)。

  與生意場上的突飛猛進所不同的是,許淑清與張松成的婚姻漸漸分崩離析。他們是在珠海結的婚,但張松成回憶,婚後“她有一段時間在珠海,大部分時間在廣州”。從2002年開始,張松成也被調到茂名工作,幾年之後才又轉業回到珠海。在這期間,從2003年年底到2004年,許淑清開始頻繁到廣西考察收購項目,收購成功後,更是把精力傾向廣西方面。後來兩人打起財産官司,在一份答辯材料裏,許淑清曾這樣敘述:“從2006年初開始,被告(許)把全部的生意轉到廣西梧州市,隨之也把全部的時間和精力轉到廣西梧州市。從2006初至今(至打官司),被告一直在廣西梧州市居住。”許淑清還在2009年8月將戶籍從珠海遷至了梧州。

  至於之後張、許二人為何發展至離婚的地步,許淑清在前述答辯材料裏説:“由於雙方的感情基礎薄弱、性格不合以及工作等原因,經常矛盾重重,曾多次協議離婚,並訂立《離婚協議》。”在一份自述材料裏,許淑清還曾提及張松成“婚內出軌找小三並對我家暴”,但對於許的説法,《中國新聞週刊》向張松成求證,均被張否認。

  從2004年11月24日起,也就是二人結婚四年後,二人前後簽署了六份離婚協議書。

  最早的一份協議內容很簡短,第一條關於“子女問題”,鉛字內容為“各自的孩子各自負擔”,後又補充手寫內容“雙方在婚內無生子女”。第二條是“財産處理問題(包括私有住房)”,鉛字內容為“産權歸各自所有”,後又補充手寫內容“女方在廣州保宇公司的出資和收益歸女方”。

  第二份簽署時間在2006年9月9日,對財産問題有所補充,手寫內容顯示,“即婚後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財産收益歸各自所有”。

  第三份簽署時間是2007年3月6日,協議共八條簡短內容,有關財産問題仍然提出“各自財産歸各自所有”,並補充手寫“如發生糾紛由廣西梧州市中級法院受理管轄”。

  2007年8月2日,二人又簽署了一份協議,內容均為手寫,共六條,包括:一、我張松成同意在2007年8月8日辦理離婚手續;二、離婚後雙方同意繼續在一起生活1——2年;三、從辦理完手續開始許淑清付給張松成每月15000元工資(工資發至X年內);四、並借給張松成30萬元活動費;五、如果1——2年在一起生活很好就復婚,如果不能生活到一起就分手等。

  張松成與許淑清登記離婚的時間是2009年4月7日,當日,二人也曾簽署一份離婚協議書,並存檔于婚姻登記機關。這份協議內容共六條,第三條是關於“債務及財産分割”,內容為鉛字體:“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屬於二人共同財産梧州市升龍秀灣8號樓20層北側住房一套(以下簡稱“升龍秀灣房”),歸張松成所有;另由許淑清一次性付給張松成現金300萬元人民幣。”

  而在二人登記離婚後,還曾出現過一張離婚協議書,日期顯示是手寫體“2009.4.19”,此份協議鉛字部分與第一份離婚協議書一模一樣,另外補充的手寫內容為“珠海的房歸張松成,升龍秀灣房歸許淑清。”這份協議也有二人簽名,並按了手印。

  和許淑清的説法不同,張松成對於當年兩人為何會離婚,講述的則是一個所謂“假離婚”版本,大致是:2008年年底正值張從部隊轉業待安置期間,許提議張如果自謀職業,可以找個投資夥伴,到梧州成立一家彩印包裝生産企業,她可以提供業務資源,即該企業成立後可作為廣西中恒股份指定供應商。但她諮詢過律師,因為廣西中恒股份是上市公司,他們如果是夫妻關係,這種業務往來會是關聯交易,為規避法律,可以辦理假離婚手續。張松成同意了,就和許一起去辦理了離婚登記。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後,張漸漸意識到不對勁:許要把假離婚變成真離婚。張松成感覺是被許淑清騙了。

  但是,對於上述張松成的説法,《中國新聞週刊》未能向許淑清求證。

  幾次判決

  2009年8月,以許淑清為被告,張松成向珠海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自此,延宕十餘年的張、許二人間的離婚後財産糾紛案正式開啟。

  據張松成提交給珠海中院的《民事起訴狀》,其訴訟請求是:請求依法分割離婚時未分割的廣州保宇公司90%的股權,請求分得該股權的一半,即價值4500萬元人民幣出資額財産。他認為,此前離婚時,《離婚協議》只對部分共同財産進行了分割。

  珠海中院受理此案後,許淑清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移送廣西梧州中院審理。珠海中院裁定同意,將案件移送梧州中院管轄。張松成不服,上訴至廣東高院,廣東高院駁回了其上訴。

  就在該案移送梧州中院管轄、但尚未進入審判環節期間,2010年4月,許淑清向梧州市萬秀區法院提交訴狀,以張松成為被告,訴請判決確認升龍秀灣房産權歸許個人所有,並判決確認許在廣州保宇公司所佔90%股權屬其個人財産。

  關於廣州保宇公司的股權問題,許淑清訴稱,該公司成立於原、被告結婚前,並且在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亦明確原告在廣州保宇公司的出資及收益屬原告個人財産。

  2010年4月,梧州萬秀區法院受理了許淑清訴張松成案,張松成提出管轄權異議,異議被駁回。當年7月,梧州中院對張松成訴許淑清案作出裁定,該案也由萬秀區法院審理。

  不到兩個月後的9月9日,萬秀區法院第一次就張、許離婚後財産糾紛案開庭審理,先審理的是許淑清訴張松成案。當年9月21日,萬秀區法院作出“(2010)萬民初字第1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確認原告許淑清在廣州保宇公司所佔90%股權屬原告許淑清的財産;二、駁回原告許淑清關於升龍秀灣房産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判決書顯示,此案審判長為肖軍衛。

  前述判決作出後,許、張均不服,均向梧州中院提起上訴。2011年8月,梧州中院判決維持萬秀區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撤銷其判決第二項,確認升龍秀灣房屬許淑清財産。判決書顯示,此案二審審判長為蔣學政。

  張松成不服判決,向廣西高院申請再審。2013年1月18日,廣西高院駁回了張的再審申請。

  而對於張松成訴許淑清案,萬秀區法院立案受理後,一度以“本院立案受理的‘(2010)萬民初字第177號’原告許淑清與被告張秀成離婚後財産糾紛一案還在二審審理中,本案必須以此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作出了中止審理的裁定,在“(2010)萬民初字第177號”案件終審後才恢復審理。

  萬秀區法院在2011年9月22日開庭審理了該案。六天后,萬秀區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松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鋻於本院審理的‘(2010)萬民初字第177號案’對本案原告主張要求分割的財産已作確認屬許淑清財産,原告要求分割財産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判決書顯示,該案審判長是肖軍衛。

  張松成不服前述判決,上訴至梧州中院。2012年2月23日,梧州中院作出判決,駁回張的上訴,維持原判。判決書顯示,該案二審審判長為周春興。對於梧州中院的判決,張松成仍然不服,向廣西高院申請再審。2013年4月,其再審申請被駁回。

  三名法官獲刑

  拿到判決結果,之後一兩年,張松成都將此事擱置一邊,不再理會。直到後來,許淑清被捕,又有幾名梧州法官出了事。某梧州籍商界人士主動聯繫張松成,稱這些法官和他的案子有關,並找到判決文書給張看。他看後,感覺“鐵定能翻案了”。

  許淑清被查發生在2015年8月,她以涉嫌單位行賄罪被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2017年10月,湖南吉首市法院一審判決許淑清犯職務侵佔罪、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

  《中國新聞週刊》獲得的法律文書顯示,正像張松成被告知的,在查處許淑清一案過程中,時任梧州市萬秀區法院副院長金明、蒼梧縣法院代理院長蔣學政以及蒙山縣法院院長周春興因涉嫌在許淑清財産分割案審理過程中收受賄賂先後被查。

  金明于2016年6月8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拘,2017年8月,廣西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金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7月,張松成向珠海中院起訴要求分割與許淑清離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産,許淑清向珠海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期間,許的訴訟代理人黃位燦私下找到時任萬秀區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金明,請教金明該案應當如何處理,金明告知可以在萬秀區法院就上述財産提起確認之訴。2010年4月6日,許淑清在萬秀區法院提起訴訟,黃位燦就該案向金明請求予以關照。案件在立案和審理階段,金明就該案的訴訟費用如何收取、案件如何處理等問題進行打招呼或過問。

  2011年七八月份和2012年上半年,金明先後兩次在應邀與黃位燦以及許淑清之子趙學偉等人在酒店吃飯時,收受了趙學偉以感謝金明在許淑清離婚後財産案件中給予的幫助和關照為由而通過黃位燦送的好處費共計12萬元。2012年春節前的某個晚上,金明收受了黃位燦以感謝金明在其代理的案件中給予的關照為由而送的好處費1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在萬秀區法院審理的兩起訴訟案均擔任審判長的肖軍衛作證稱:許淑清提起訴訟的案件判決書經分管副院長金明簽發,因為該案無論從標的金額或者影響程度上都很大,按規定是要經過分管副院長簽發;基本上案件的每一步進展他都會向金明彙報;金明曾問過他“許淑清的訴訟請求是否都可以得到支援”的問題,在合議庭意見出來後,金明也問過“為什麼許淑清在梧州的那套房子判給張松成”的問題。

  另一名法官蔣學政涉嫌受賄的線索,是梧州市萬秀區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在查辦黃位燦相關案件時發現的,之後蔣被帶到檢察院調查,對其受賄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6年12月,萬秀區法院對蔣學政一案作出判決,蔣學政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蔣學政利用擔任審判長和主辦人的職務便利,在審理案件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黃位燦送予的現金和費用共161600元,非法收受廣西梧州市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人員給付的費用1529元和以24650元購買的玉器二塊。

  公開資料顯示,廣西梧州市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廣西中恒股份下屬企業。

  黃位燦的證言顯示,蔣是許淑清離婚財産糾紛案的審判長,蔣的女兒要學車考駕照,他幫忙聯繫駕校並通知其他人去交錢。該案判決後,2012年二三月份,他到蔣的辦公室送去了感謝費3萬元現金,蔣收下了。

  蔣學政的供述及自述則稱,2011年六七月份,許淑清離婚財産分割案件上訴到梧州中院民一庭,許淑清不滿意一審部分判決,黃位燦找到其希望其作出有利於許淑清的判決,支援許的上訴請求,其作為審判長改判了部分一審判決,支援了許淑清的上訴請求。

  蔣還交代,在承辦其他涉及廣西中恒股份屬下公司的案件中,黃位燦叫其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幫忙。

  第三名涉事法官周春興于2016年12月被廣西蒼梧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周擔任審判長審理並主辦了廣西梧州市冠豪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廣西中恒股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周利用職務之便,為廣西中恒股份在訴訟中提供便利條件,事後收受廣西中恒股份副總裁趙學偉送的10萬元。2012年,周春興擔任審判長審理了許淑清與張松成離婚後財産分割糾紛一案,其利用職務之便,為許淑清在訴訟中提供便利條件,事後收受趙學偉委託黃位燦送的10萬元。

  在上述案件中,黃位燦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國新聞週刊》了解到,黃位燦本是梧州市公安局法制處的一名幹部,因為其在當地人脈廣,“在公檢法都有關係”,在許淑清以及廣西中恒股份的一些官司中,黃雖然沒有律師身份,但經常會以公民身份擔任委託代理人。一位曾和黃打過交道的律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黃的角色就相當於“法律掮客”。在許淑清被查後,黃也被查,“後來聽説是以貪污罪判刑”。

  在周春興案審理過程中,許淑清之子趙學偉曾出具證言稱,2011年底,他送了400多萬元給黃位燦,讓黃幫其在內幕交易案中疏通關係,前述通過黃送給周春興的10萬元,就是他讓黃從那400萬元中先開支的,然後其再給回黃位燦。

  啟動再審

  2017年12月,張松成以前述兩案判決存在原審兩級法院三個法官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造成錯案為由,向梧州中院申請再審,並向法院提供了三人的判決書作為新證據。

  梧州中院裁定撤銷該院對於前述兩案的二審判決以及萬秀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兩案都發回萬秀區法院重審。

  也就是在這個背景下,才有了2021年9月23日在湖南省女子監獄許淑清本人參加庭審的一幕。那天,萬秀區法院在監獄中同時審理了兩案。張松成也到了監獄外,但他沒有參加庭審。張松成回憶,他最後一次見到許淑清還是在2009年到珠海中院立案期間,之後二人就再沒見過面。

  在再審中,張松成變更了訴訟請求,他要求對此前離婚時沒有分割的登記在許名下的廣州中恒公司90%股權財産價值進行分割,由許支付該90%股權的折價款給自己。

  2023年1月29日,萬秀區法院對兩案都作出了判決。對於許淑清訴張松成案,判決確認登記在許名下的廣州中恒公司的90%股權歸許所有,駁回許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協議後離婚未成且張松成未追認的情況下,離婚前簽訂的財産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均不産生法律約束力。法院確認張、許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廣州中恒公司增加的出資額8970萬元即對應的89.7%的股權屬許、張夫妻共同財産,被告張松成在離婚時已知悉案涉股權的存在,雙方離婚當日達成的協議對共同財産的處置僅整體約定升龍秀灣房及300萬元歸被告,但未羅列原告許淑清獲得的財産,説明雙方認可在夫妻共同財産分割的問題上,除涉案房屋及300萬元歸被告張外,其餘財産均歸原告許所有。

  對於張松成訴許淑清案,法院同樣判決駁回張松成的全部訴訟請求。

  在前述兩案判決作出前,許淑清曾向萬秀區法院法官提交了一份5頁的手寫材料。她寫道,訴爭股權的廣州中恒公司是梧州當地上市公司廣西中恒股份的第二大股東(曾為第一大股東),“係我本人一手創辦並經營,是我多年的心血”。

  “2000年我與張松成結婚,2009年離婚,我們兩個人都均為再婚,所以我們的財産和子女都歸各的,不可能會混同。張松成是部隊轉業的事業編人員,根本不具有任何企業管理和經營能力,張松成也從未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也未對公司有過任何貢獻。我本人早年在廣州創業,後來到梧州發展,並一直居住在梧州,梧州對於我本人來説可以説差不多是第一家鄉。”

  許淑清表達其憂心,説廣州中恒公司如果發生股權變動,將直接影響到廣西中恒股份的正常運營,將對梧州市經濟産生影響。“對此,我本人是不願意看到的。”

  而對於前述兩案的判決,張松成均不服,均已向梧州中院上訴。《中國新聞週刊》了解到,2023年8月25日,梧州中院已進行了一次開庭審理,但尚未審理完結。

來源:中國新聞週刊    | 撰稿:記者:劉向南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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