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證監局日前發佈關於對金龍機電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決定。決定稱,金龍機電2022年1月28日披露《2021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1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200萬元至300萬元。2022年4月19日,金龍機電披露《2021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預計2021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7103.42萬元至9610.50萬元,與《2021年度業績預告》差異較大,相關資訊披露不準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決定稱,金龍機電董事長兼總經理、代董事會秘書黃磊,財務總監何曉嫩對前述事宜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其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撰稿:王珞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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