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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直播間只看了一眼就被商家盯上 “爬蟲”第一案判了
中國網 · 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 發佈時間2022-06-28 10:03:27    

  明明只是進直播間看了眼帶貨,結果其他銷售同類産品的商家卻精準找上了門,此時請注意,你的資訊可能已被非法爬取!

  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提供侵入電腦資訊系統程式罪案件,被告人丁某因向他人售賣非法獲取某短視頻平臺用戶數據的“爬蟲”軟體,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據悉,該案係全國首例短視頻平臺領域網路“爬蟲”案件。

  案情回顧

  2021年9月,丁某在網上結識了丁某某,丁某某表示其有一款“爬蟲”軟體可以獲取某短視頻平臺用戶數據,通過輸入關鍵詞搜索,可以快速抓取用戶資訊,主要包括用戶名、評論、賬戶UID等。如果丁某感興趣,可以購買代理權,做軟體的推廣,從中賺取差價。

  丁某在試用後覺得不錯,便決定代理,並對軟體“改頭換面”後對外進行銷售。

  某資訊公司員工吳先生在網上巡查時發現有人在兜售一款“爬蟲”軟體,該軟體居然可以“爬取”自己公司後臺數據和直播間用戶的相關資訊,隨即報警。經偵查,公安機關很快鎖定了丁某。

  梁溪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在經營公司期間,從丁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一款“爬蟲”軟體代理權後,在明知該款軟體係未經授權、專門用於入侵某短視頻伺服器後非法獲取用戶昵稱、UID等數據的情況下對外銷售。2021年10月至12月期間,丁某組織公司銷售人員通過網路向多人銷售上述軟體,違法所得共計2436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夥同他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電腦資訊系統程式罪。最後,法院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3萬元,沒收丁某的違法所得。同時,禁止丁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網際網路相關經營活動。

  法官説法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黎鵬表示,在網際網路大數據的時代背景下,網民在使用網際網路享受生活便捷的同時,個人的數據、資訊也在源源不斷地被提供到網際網路上,但相關資訊、數據並不是無條件、無限制地向所有人員開放,是需要在數據提供者知情並同意、數據保管者許可並授權,遵守合理合法運用、保密使用、限制擴散等規則的前提下,有限制、有邊界地合法使用。

  在網路環境中,電腦資訊系統控制人往往會設置密碼防護、防火牆、身份認證、數據加密等各種安全保護措施,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一般人利用普通技術手段無法避開或突破。而“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的違法性體現在可以利用破解、盜取密碼、病毒或後門攻擊、協議漏洞滲透等手段,避開、繞開或突破電腦資訊系統的安全措施,在沒有獲得許可的情況下,違背電腦資訊系統控制人的意願,強行或隱蔽的“侵入”他人電腦資訊系統。

  該案中的“爬蟲”軟體本質上是“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屬於網路爬蟲技術過界使用、非法使用。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人民法院對利用網際網路危害網路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懲處,既明確了法律邊界,督促網際網路從業人員重視資訊系統安全,合法合規開展業務,又體現了對網民的資訊保護,對網際網路平臺的系統安全、數據安全的維護。同時也警示了相關網際網路企業提高安全意識,強化網路安全措施。

  專家點評

  江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傑認為,本案係面對短視頻網站的興起,如何通過刑法保護公民隱私和資訊安全方面開展的有益探索和實踐。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網路的發展,法律對隱私權的保障網越織越密。在刑法中對隱私的保護,必須以保障公民的隱私作為出發點,不能將個人資訊與隱私的犧牲作為科技不斷發展的代價。

  在本案中,提供侵入電腦資訊系統程式罪,由於其構成要件以“情節嚴重”為必要條件,作為共犯正犯化中不完整正犯化的規定,在判斷其可罰的類型危險性時,法官從被告人幫助的正犯行為的違法構成要件進行了具有説服力的論述。被告人提供的軟體直接進入伺服器後臺,獲取數據許可權,可以突破短視頻隱私設置看到普通用戶看不到的用戶隱私的數據,這種行為符合“侵入計算資訊系統”的成立條件。面對現代科技與隱私權保障的拉鋸戰,本案在個案中探索公民權利保障與科技發展的平衡,強化了對公民隱私權和個人資訊的保護。 

來源:中國網    | 撰稿: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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