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樓盤看樓,你有沒有想過自己的“人臉資訊”也許正被偷偷收集?近日,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對一起侵犯消費者人臉識別資訊案依法作出處理:責令改正並罰款25萬。
今年4月,杭州上城區市場監管局的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杭州某置業有限公司在其樓盤售樓部現場的多臺攝像頭中,有4台攝像頭的外觀與平常的安防攝像頭明顯不同,這引起了執法人員的高度警覺。
執法人員隨即找到該處負責人,要求登錄系統後臺進行查看。果然,在行銷辦公室電腦的系統後台中,執法人員找到了被“攝像頭”(人臉抓拍機)記錄下的人臉頭像,其中就包括了執法人員剛才進入售樓部時的頭像,數量達10萬餘張。執法人員立刻固定證據,並對相關人員展開詢問調查。
攝錄如此大量的人臉資訊,開發商究竟有什麼目的?隨著調查的深入,謎底逐漸揭開。
原來,為促進銷售,開發商開展了全民行銷、老帶新獎勵、仲介分銷轉介行銷活動,並於2020年11月通過安裝攝像頭人臉抓拍系統識別區分案場訪客的來源。每當有來訪人員到達售樓處,4臺人臉抓拍機就會抓拍記錄下來訪者的人臉資訊,並儲存在伺服器上。在消費者簽訂購房買賣合同時,他們會通過消費者身份證資訊和再次人臉識別,匹配出其首次到訪時間、到訪次數等資訊,用來區分購房者的來源渠道,並據此與分銷商或推薦人結算佣金獎勵。
從2020年12月9日起,售樓處入口處開始擺放“本售樓處安裝有人臉識別系統,您已進入視頻監控區域,我們承諾保護您的人臉等資訊安全……”的告示牌,在人證對比機旁擺放了“刷證時會採集您的人臉及個人資訊,用於查詢來訪記錄和簽約管理,我們承諾保證您的人臉等資訊安全……”的告示牌。但都沒有明確告訴消費者收集、使用資訊的真實目的和範圍。
執法人員也隨機抽取了部分購房者了解情況,他們均表示對個人資訊被採集和使用的情況毫不知情。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的《資訊安全技術個人資訊安全規範》中有明確規定:人臉資訊屬於生物識別資訊,也屬於個人敏感資訊,收集個人資訊時,應獲得個人資訊主體的授權同意。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有相關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
該公司在其售樓處未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真實目的和範圍,採集人臉資訊的過程也未經消費者同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近日,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此案依法作出處理:責令改正並罰款25萬。
我們知道,人臉資訊是每個人獨有的生物學資訊,不像密碼可以任意更改,一旦發生洩露、濫用,將可能給消費者的人身、財産安全造成影響。
在今年的“3·15”晚會上,某公司稱已在全國安裝了幾十萬個具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攝像頭,公司伺服器掌握著過億的人臉數據,總賬號登錄系統可以隨意查看任意一台設備上儲存的人臉數據,包括實時數據。假設,這樣的數據一旦洩露,被別有用心之人用作商用、詐騙,後果可能不堪設想。
可以説,人臉資訊不僅具有身份認證功能,還是獲取個人隱私的一把鑰匙。隨著應用場景的廣泛拓展,“安全”成了關鍵詞。“我們將持續開展採集人臉資訊違法行為的整治,加大對人臉資訊採集、存儲、加工、傳輸各環節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保護消費者個人資訊安全”。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某負責人表示。
同時他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要提高個人資訊保護意識,若發現可疑攝像頭“偷”取個人資訊等情況,可直接聯繫市場監管部門或撥打12345進行投訴舉報。
附:
法律分析:該公司違法了哪些法律法規?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中所指的“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的情形,構成了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來源:中國網 | 撰稿:通訊員 劉偉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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