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先行試點的省份,浙江在探索紀檢監察機關運作機制方面先行一步,積極改革創新,依託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探索建立內部運轉高效、外部銜接順暢的權力運作機制,以實實在在的治理效能彰顯改革成果。
運作機制不斷完善
脫下身上的“檢察藍”,2017年春天,曾經的檢察官陳淩光和朱天文分別接受組織安排,前往台州市紀委第三紀檢監察室和第五紀檢監察室報到。雖然同在紀檢監察室工作,但前者屬於執紀監督部門,後者屬於審查調查部門,部門不同,業務也不盡相同。
業務如何開展?各環節都有什麼樣的程式?機構高效運轉,離不開有效機制。
▲明確監察範圍和職責
堅持問題導向,根據實踐運用,浙江制定出臺《監察業務運作工作規程》,明確監察範圍和監察職責。此後不久,我省又相繼出臺《監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等20多項制度。
▲確立紀委、監委職責銜接機制
在業務工作上,做到紀檢、監察同步開展,賦予執紀監督部門執紀監督、監察監督雙重職責,賦予審查調查部門執紀審查、監察調查兩種許可權。審查調查部門既審查違紀問題,又調查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兩者同時啟動,優先查清違紀問題。在審理環節,全面審理違紀違法問題,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後,再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在工作程式上,紀檢、監察相對分開,分別設計紀檢措施文書和監察措施文書、紀檢立案程式和監察立案程式。此外,還明確規定了以監委名義獲取的證據可用於認定違反黨紀的問題,不需要再以紀委名義重復取證,以提高工作效率。
紀法銜接不斷深入
2018年7月2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何加順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按照有關規定,該案件從審查調查初始到司法終結階段,省紀委、省監委紀檢監察室、案件管理監督室、案件審理室和公安、檢察、審判等機關以及相關部門全程開展深度協作。
在尋找涉案對象方面,負責此案的第八紀檢監察室與公安機關進行了充分協商協調,確保涉案人員第一時間到案,整個過程“監委研究決定、公安為主實施、審查組全程配合”。
在留置措施具體實施方面,明確由公安機關全面負責留置場所安全工作的指揮協調,審查組做好配合,確保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在所有案件查辦過程中,尤其是在事實定性、證據體系架構等問題上,省監委始終重視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確保案件進入司法程式後不留漏洞。
零障礙、零縫隙、零時間差。試點以來,浙江省紀法銜接、法法銜接順暢高效,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協同推進反腐敗工作,實現職務犯罪案件優質、高效、協同辦理,移送起訴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3年紀委“兩規”和檢察機關偵查階段的平均用時縮短64.4%;辦結的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監察對象100%移送起訴。
自我監督不斷革新
▲建立聯合協審交叉協審機制
今年上半年,嘉興市秀洲區在推進體制機制建設過程中,著重建立了聯合協審交叉協審機制,以此避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人情案”“關係案”。
▲出臺問題線索非立案了結審批辦法
在金華婺城區,為推動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該區出臺了問題線索非立案了結審批辦法,對直接了結或經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後予以非立案了結的問題線索,實行“初審—復審—會審”三級聯審,杜絕問題線索私自處置、擅自了結。
▲相互制約自我監督常態化
除縣(市、區)之外,省市兩級有條件的還實行執紀監督和審查調查職責分開、部門分設,實現“前臺”和“後臺”分離。執紀監督部門負責所聯繫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不負責具體案件查辦;審查調查部門負責對違紀違法行為立案審查,一次一授權,不固定聯繫某一地區或者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則負責審核把關,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審查調查部門補充證據或重新調查。
來源: 《今日浙江》雜誌 | 作者:顏新文 黃也倩 | 責編:趙曉霞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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