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羋月傳》原作者被判電視劇播出前小説不得出版

  電視劇《羋月傳》海報

  法制晚報11月24日報道 備受關注的《羋月傳》出品方起訴小説原作者一案終於趕在開播前有了最終結果。今天晚上,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小説原作者蔣女士違約,立即停止同名小説的出版發行。

  案情:《羋月傳》播出在即,片方訴原作者搶發

  距離《羋月傳》播出還有不到10天的時間,昨天下午,《羋月傳》出品方訴小説原作者蔣勝男一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原、被告雙方均是委託律師到庭。因涉及商業機密,此案並未公開審理。在庭審結束後,雙方律師接受了媒體的採訪。

  原告方律師表示,編劇蔣勝男女士曾經在2012年8月與星格拉影視文化傳播公司簽訂《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等,並承諾在電視劇《羋月傳》播出同期,才會將原著小説發行。2013年6月,花兒影視公司與星格拉公司簽訂《〈羋月傳〉轉讓協議》等,約定花兒影視公司永久、全部受讓星格拉公司享有的《羋月傳》電視劇劇本的所有著作權以及拍攝成電視劇等權利。“但被告卻提前發行小説《羋月傳》,故要求其停止出版,並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合同之間日期不符曾口頭約定,可以提前出版

  法制晚報記者了解到,庭審時,被告蔣女士委託代理人辯稱,蔣女士與星格拉公司簽訂的《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落款日期是倒簽的,實際簽訂的時間是在2013年7月。而星格拉公司與花兒影視公司簽署的兩份相關協議,落款時間是在上述日期前的2013年6月。我認為,星格拉公司與花兒影視公司有關聯關係,兩份協議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星格拉公司將債權轉讓他人,未向我履行告知義務,故涉及我履行義務的內容,未對我發生法律效力。花兒影視公司依據上述兩份協議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2012年8月28日我與花兒影視公司直接簽署過《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該合同並未約定小説不得早于電視劇發行。2014年7月17日,在鄭曉龍導演等多人在場的情況下,製片方已明確同意小説可以在2015年6月底出版發行。綜上,小説出版發行不構成違約,且公開道歉不是承擔合同糾紛民事責任的形式,請求法院駁回花兒影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判決小説停止出版發行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合同日期的倒簽並不影響合同方權利義務的內容,故單純的日期倒簽並不對星格拉公司與蔣女士簽訂的《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補充協議》效力産生直接影響。

  前後兩份《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均係蔣女士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基本完全相同,故蔣女士無法同時履行兩份合同。從兩份合同訂立時間順序、蔣女士收取50萬元改編許可使用費、編劇費支付情況等,可以認定蔣女士通過與星格拉公司的履約行為,終止了之前與花兒影視公司簽訂的《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

  根據蔣女士與星格拉公司簽署的《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內容,其對合同轉讓應有合理預期,加之星格拉公司證明其與花兒影視公司的轉讓協議已告知蔣女士,故可以認定星格拉公司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花兒影視公司的行為蔣女士已知曉,且轉讓行為合法有效。受讓合同權利義務後,花兒影視公司成為合同當事人,其作為原告依據相關合同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法制晚報記者了解到,根據蔣女士與星格拉公司簽訂的《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補充協議》、《授權書》,蔣女士負有在電視劇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網路上發佈的義務。蔣女士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製片方同意小説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説出版發行得到花兒影視公司授權,故其在電視劇播出前出版、發行小説《羋月傳》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賠禮道歉並非《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且雙方亦未就此種違約責任方式進行約定,法院對花兒影視公司道歉聲明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援。

  最終,北京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蔣女士立即停止小説《羋月傳》的出版發行,同時駁回了花兒影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實習生柳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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