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將“刷臉”作為出入社區唯一驗證方式,不可;線下門店使用儀器擅自採集消費者人臉資訊,違法;APP通過“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索取用戶的人臉資訊,侵權;未經監護人同意處理未成年人人臉資訊,不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濫用人臉識別説“不”。這一司法解釋,對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相關案件、統一裁判標準、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實現高品質司法,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資訊技術飛速發展,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治安交通,小到手機客戶端的登錄解鎖、支付轉賬、公司考勤,都能見到人臉識別的應用,甚至有研究報告指出:中國是人臉識別應用的最大市場。然而,在為社會治理、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人臉識別技術由於資訊洩露風險大、安全漏洞難消除等問題,帶來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
據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去年發佈的《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顯示,64.39%的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有被濫用的趨勢,30.86%受訪者已經因為人臉資訊洩露、濫用等遭受損失或者隱私被侵犯。揆諸現實,在民事領域,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的侵權事件頻發,引發社會公眾的普遍擔憂;在刑事領域,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與電信網路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嚴重。有犯罪嫌疑人利用“AI換臉技術”“照片活化”軟體生成動態視頻,成功騙過人臉核驗機制實施犯罪。因而,強化人臉資訊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百姓有所呼,司法有所應。從今年“人臉識別第一案”的宣判,到此次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都彰顯了遏制人臉識別濫用趨勢的司法努力。
然而,在人工智慧發展的風口上,強化用戶人臉資訊保護,會不會妨礙數字經濟發展?實際上,在人們爭議人臉識別技術應用時,就有過這樣的疑慮。世界是複雜的,兩難處境始終伴隨著司法實踐,因而有人説,司法是一門平衡的藝術。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就很好地體現了這種平衡。一方面,在依法保護用戶人臉資訊的同時,明確規定了使用人臉識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實現了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充分考量人臉識別技術的積極作用,明確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規則,以規範促應用,實現懲戒侵權和鼓勵數字科技發展之間的平衡。可以説,這一司法解釋既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又有利於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司法有溫度,法治更有力量。縱覽關於人臉識別的司法解釋,硬邦邦的條文中涌動著人文關懷的溫暖。正是深知現實中用戶與公司、平臺的經濟實力不對等、專業資訊不對稱,因而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課以資訊處理者更多的舉證責任;正是深知實踐中存在被侵權人維權成本較高、侵權人違法成本較小的不平衡,因而明確被侵權人的合理維權費用可作為財産損失請求賠償;正是深知由於種種條件限制,個人提起訴訟維權的情況相對較少,因而積極倡導民事公益訴訟。這是基於現實實踐的司法公正,這是人們司法獲得感的源泉。
繁榮數字經濟,是為了共用數字紅利。隨著技術變革和應用需求不斷提升,人臉識別的應用空間將會更加廣闊。推動法治落地,讓人臉識別規範起來,實現技術運用與商業倫理、社會價值的良性互動,用戶體驗必將更加便利,數字經濟也必將擁有健康發展的新助力。
來源:人民日報 | 撰稿:鄭規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來源:人民日報 | 撰稿:鄭規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