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其中有“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修正案的提出,是對社會的關注點以及立足現實需求作出回應,體現出一種維護社會“正能量”的可貴:嚴懲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醜行、惡行,必須有強有力的法律手段,從而實踐和深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中國人民在反抗外來侵略、爭取幸福自由的歲月裏,尤其是中國共産黨成立以來,無數的先人志士倒在了腥風血雨的征程中,他們的事跡與美名與日月同輝、共江河永流。他們,需要全民族一代又一代悉心呵護,關鍵時刻須以“法律”名義堅決護衛。抗戰70週年閱兵時,看到有老兵、烈士子女、支前模範家屬以及百團大戰、夜襲陽明堡、狼牙山等方隊走過天安門,其意義更是為了紀念那些永遠也走不到今天的烈士們。近年來,從狼牙山五壯士、黃繼光、江姐、邱少雲等英雄名譽權得到法律保護,到“哈日”分子因不雅言行被拘,表明國家是尊重捍衛歷史的,是不容忍褻瀆英烈者行為的。2018年5月,英烈保護法實施,讓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置於國法的嚴格框架下。2019年5月,兩被告因在 “烈士陵園著倣納粹軍服自拍”被杭州一法院判令被告在媒體公開道歉。以公益訴訟方式捍衛英烈權益,讓世人看到了我們對歷史的尊重、對烈士的緬懷。但我們也應該看到,英烈保護法實施兩年來,雖然有當事人受到法律懲處,但也有不盡人意之處,因為其多數適用民法條例,相較違法行為對英烈權益和國民感情所帶來的傷害,仍稍顯偏輕。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對侮辱、誹謗英雄烈士行為“入刑”,就是對懲治侮辱誹謗英烈者的強化。法律出手,這無疑順應了人民呼聲、時代要求以及社會公德,更是弘揚新時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強力凸顯。誠然,由頂層設計進入具體實施,還需在“最後一公里”上下功夫,還要防止借用“經濟發展”等幌子使落實打折,因此我們必須完善細化配套措施,確保法律在實踐中不走樣、不變形、不落空。
對英烈的態度,事關民族、國家以及社會公眾的理想追求與道德價值。英雄烈士及事跡,是我們精神的高地、前進的燈塔、進步的標桿。習近平總書記曾經這樣深情地講述:英雄是民族最閃亮的坐標。對中華民族的英雄,要心懷崇敬......絕不做褻瀆祖先、褻瀆經典、褻瀆英雄的事情。理想之光不滅,信念之光不滅。我們一定要銘記烈士們的遺願,永志不忘他們為之流血犧牲的偉大理想。總書記的話告誡我們,以法律維護英烈榮譽,是時代的要求更是立法機關義不容辭的選擇和實踐。在世界各個國家裏,無一都對英烈的權益予以了立法保障,對褻瀆英烈行為予以了嚴懲,可見,保護英烈、尊重歷史,是世界通行的價值觀和共識。事實也早已證明了,沒有英雄的歷史是可悲的,忘記英雄的民族是沒有希望的。
天地英雄氣,韆鞦尚凜然。英烈遠去,精神傳承,我們以法律的名義,捍衛英烈的榮光,讓“尊崇英烈”的觀念永駐人心,涵養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觀和道德理念,共同形成一種崇敬英雄、愛戴英雄、保護英雄的濃烈氛圍,從而激發出全面實現小康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磅薄動力。
來源:中國網 | 撰稿:林魯伊 鄭晨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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