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廣州花都發生一起兩名男童在車內死亡的悲劇。花都警方通報,兩名男童體表均無外傷,係自行進入車內,觸碰到車內中控門鎖按鈕,致使車門鎖死而不懂脫困,又長時間處於高溫悶熱環境,導致脫水性休克死亡。本案引起社會極大關注。根據澎湃新聞報道,男孩家屬認為車主有一定責任,要求車主擔責,但車主認為自己無責。
那麼,車主到底有沒有一定的責任呢?我的答案是肯定的。
本案屬一般侵權責任的範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判定行為人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一般從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過錯四個要件進行衡量,四個要件都符合即承擔責任,反之有一個要件不符合,即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車主未能鎖好車門的行為,導致男童開門進入車內,最終發生了男童在車內死亡的後果,其行為、損害結果和因果關係都很明顯,車主是否應該承擔侵權責任,關鍵在於判斷車主的行為是否具有過錯。
報道稱,車主自述涉車輛車鎖故障已一個多月,本來準備年審時一起檢修,卻沒想到在這個時候發生了意外。這説明車主對車鎖故障是明知的,即使車主準備過段時間對車輛進行檢修,其在車輛故障期間也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車門是否鎖好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採取適當措施,尤其知道附近有小孩玩耍更應如此。也就是説,車主有消除停放車輛中的危險之注意義務,違反該義務就是有過錯的。從這一點來看,車主存在疏忽大意之過失的過錯。
車主自述涉案車輛停放在自家庭院裏,倆男孩擅自進入院落才導致不幸發生,車主認為自己沒責。如果車主家院子是上鎖封閉的,不通過撬鎖、翻墻等方式無法進入,我認為,在這種情形下,即使車主未鎖車門導致不幸後果發生,車主確實沒有責任,因為院落有鎖即相當於車已上鎖,很難認定車主有過錯。
但根據警方通報,車輛停放位置並非車主自家院落,而是親友家的院內;從視頻反映的情況來看,院子為敞口,沒有安裝大門,無法有效將私人領域和外面街道隔開,孩子可以自由地進出院落玩耍,此時車主不鎖車門還是有些過失的。
話説回來,本事件中車主即使有一定責任,也只是次要責任,兩名男童之監護人的責任還是主要的。現在私家車已經非常普遍,我們應當建立這樣的觀念:私家車上不上鎖,主要還是對車主自己的義務,是防止車輛本身被盜和車上財物被盜的措施;車輛是車主房屋住宅的延伸,是其人身、財産的另一個庇護所,未經允許不能擅自入內。家長也有義務教育孩子形成這樣的觀念。未經車主允許擅自進入車內動車上物品,就是有重大過錯的。有網友甚至説,私家車停在公共場所和自家院內任何地方,誰擅自進去出現了危險,都應自認倒楣,車主無責。這種心情可以理解。
但我認為這種觀點有些編激,考慮到孩子到未鎖閉車輛內玩耍,還存在像本案中“觸碰到車內中控門鎖按鈕會導致車門自動鎖死”,加上孩子缺乏自救能力,有喪命的風險之情形,車主在公共場所和敞口的院落裏停車,還是有鎖閉車門之注意義務的;否則出現了事故,車主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院)法律碩士 王璇】
來源:中國網 | 撰稿:王璇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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