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農家女陳春秀被人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曝光以來,人們對她十六年錯失大學青春的遭遇充滿同情。陳春秀本人已提出“重新入學”,但被山東理工大學以“無此先例”拒絕。陳春秀的不幸並非個例。據報道,2018年以來,山東省教育廳系統清查發現200多人的高校學歷需要被撤銷,這意味著有200多人被“盜竊”了進入大學的機會,他們中到底有多少人對學籍存在訴求,值得關注。
儘管已然大齡的受害人在“沉冤昭雪”後是否應該踏進校園圓大學夢,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審慎考慮,但高校為被頂替的學生提供進入校園的途徑,不僅有法律上的應然性,管理上也有可操作的實然性。
高校和學生的關係,具有民事履約和行政管理的混雜性,高校錄取學生,是回應了特定學生發出的報考要約,承諾為他們提供特定年限和內容的教育服務。出現冒名頂替上學之事,意味著“債務人”向錯誤的“債權人”履行了義務,真正的“債權人”未曾享受到指名給他的教育合同項下的權利,當然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承諾,重新向其提供就學的機會。
具體而言,高校在冒名頂替案例中有三種角色可能性。一種是與冒名者所在地的招生部門勾結實施了頂替行為,即其作為債務人惡意不向已經被確認資格的合法債權人履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高校充分善意,並已經盡到了審核來報到的學生是否為應錄取學生“真身”的義務。第三種情況是介於二者之間,概率也更大,即高校由於疏忽大意,未令自己“接受入學”的承諾有效到達合法的接收人,也未妥善審查發現前來報到的學生並非合法的權利人。
在第一種和第三種情況下,高校有明顯的實際履行合同的法律義務。在第二種情況下,雖然高校作為債務人的抗辯理由會更強些,但一方面,與被冒名者相比,高校的防冒名能力更強,法律應該把風險防範責任更多地設置在高校身上,不應輕易認定其已經盡心。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是一種特殊的服務合同,冒名者無法向被冒名者賠償“讀大學的機會”,因此,很有必要讓高校作為特殊服務的提供者,重新向被冒名者提供服務。
可能有人認為,讓陳春秀等被冒名者重新上大學“不現實”,這種“不現實”其實更多地在於受害者本人能否克服年齡、身心、家庭等各方面的困難,重新進入大學生集體生活狀態,而不在於高校接納他們的硬體困難。
如果高校在每年的招生計劃之外,特事特辦重置數目不算大的被冒名學生的學籍,主要也就是多準備幾個宿舍床位的事,增加一個學生的邊際成本相當低。此外,高校還可以依法要求冒名者賠償自己重新安置被冒名者入學所造成的損失。
現在,高校中不乏三四十歲的研究生,出現幾個比一般本科生年長十幾歲的大齡學生,不會顯得有多麼突兀。而且,重返校園的被冒名者代表著對學習機會的極度珍惜,她們的身影也是校園正能量的一種體現。如果年輕學子們確實注目于那些大齡同學,那他們更應感到一種對自己的鞭策和激勵。
至於十幾年前錄取時的專業已經被撤改之類的技術細節,解決起來就更不是問題了——按照當前的大類招生目錄為受害人選擇相近專業即可。
總之,被頂替者是否應當選擇重新走入校園,值得他們自行權衡,但他們重新進入校園的權利應予尊重。有關部門應儘早確認之。
來源:北京青年報 | 撰稿:繆因知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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