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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評社 | 被捐款超百萬隻收到2萬,公益慈善豈能任性胡為?
中國網 · 孔德淇 | 發佈時間2020-01-16 10:12:44    

  最近幾天,貴州43斤貧困女大學生吳花燕因病離世,引發輿論譁然。有媒體曝出中華少年兒童慈善基金會(簡稱兒慈會)9958平臺曾以為吳花燕籌款的名義,分別在新浪微公益和水滴公益上募集了總額超100萬元的善款,但截至吳花燕去世,9958僅向其撥款2萬元。平臺工作人員向媒體記者證實了此一消息,而剩餘款項將與家屬溝通後再決定如何處理。(1月15日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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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須質疑,類似吳花燕的境遇需要社會救助。我國民眾也並不缺乏善心,在獲悉吳花燕的困境之後紛紛伸出援手。但讓捐款人不解與憤怒的是,此前參與的募捐竟無獲得受助人的事先授權,籌集到的善款沒有專款專用,用於救治其生命。如今受助人不幸死亡,剩餘款項處置也隨之成謎。
  
  兒慈會的回應,顯然不能令社會公眾信服。對同胞的關心、救助建立在真實的基礎上,確保專款專用,這是捐助人和公益組織的契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也規定,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産,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按募捐方案或捐贈協議使用。此次募捐的受助人為吳花燕,項目資金卻沒有用在刀刃上,背離捐贈財産用途對象,違反法律規定。而作為公益組織,兒慈會沒有認真履職,嚴格按照項目計劃專款專用,按時公開善款來源與去向明細,也有違契約精神,消磨了社會信任感,透支了公眾的善念。
  
  在此事件中,另一頗具爭議的點在於,兒慈會通過眾籌為特定受益人募集資金,混淆了慈善募捐與個人求助的邊界。早在“羅爾事件”時,兩者的分野已引發眾聲議論。個人求助的目的是為解除特定人的困難,而慈善募捐的目的是為從事慈善活動。根據慈善法第58條,受益人的確定需遵循確保慈善組織公益性的重要閥門,亦即“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募捐環節不得指定特定個體為受益人。兒慈會為特定個體募集資金,違反了此一原則,雖沒有徹底喪失公益性,但埋伏著不少隱患和爭議。
  
  首當其衝的,即是捐贈款項的所有權,應歸於慈善組織還是特定個體。這也是事件中備受爭論的議題。從慈善組織的屬性而言,其募捐所得財産應歸慈善組織所有,用於公益項目,但不少人捐款是衝著吳花燕的遭遇,希望款項專用於其治病和康復,這似乎脫離了初衷。再者,慈善組織在為特定個體開展募捐活動時,勢必涉及求助人資訊的披露。這和保護受助人個人資訊安全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張力和矛盾。放眼該事件,不論是公益組織,抑或是機構媒體,均存在不當披露甚至扭曲受助人資訊的嫌疑,給當事人及其家屬帶來了許多困擾。
  
  具體實踐中,不光是兒慈會,不少慈善組織也頻繁開展為特定受益人募集資金的活動。一個小孩受苦的故事遠比一群人需要支援更能打動人,用一個故事為一大群人籌款成為“捷徑”,它們“吃準”了特定個體的命運變化更能激發人的同情心和同理心的傳播特點。我們不否認和抹殺個人求助模式在眾多困境中帶來的愛和希望,但不代表慈善組織即可肆意“反向操作”,以個人求助之名,為慈善募捐高亮“綠燈”。這讓以法律賦予慈善組織以慈善募捐特殊權利的立法者情何以堪?
  
  吳花燕事件以及此前鬧得沸沸颺颺的 “羅爾事件”等,本質上都是對社會誠信的考驗。而在這場突擊大考中,兒慈會給出的答卷並不讓人滿意,不僅錯漏百齣,還涉嫌違法違規,暴露出運作和管理上的混亂和不堪。
  
  當下,身處輿情漩渦中的兒慈會理當坦誠面對公眾和捐贈人的質疑,在深刻汲取教訓的同時,反思目前的運作模式,並進行實質上的調整和改變。上級監管部門也應借此契機,敦促慈善機構完善自身制度,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規,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針對失職瀆職的情形制定相應的追責機制,示之以法,確保公益慈善在陽光下運作。

來源:中國網    | 撰稿:孔德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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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網    | 撰稿:孔德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