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學前教育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聚焦學前教育資源尤其是普惠性資源不足、保教品質參差不齊、教師隊伍建設滯後、監管體制機制不健全等熱點難點問題,草案正在交出法治答卷。
教育部部長懷進鵬在作草案説明時強調,近年來,學前教育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總體上看仍是我國國民教育體系的薄弱環節,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還比較突出,“入園難”和“入園貴”的問題仍然存在,與人民群眾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有必要抓緊制定學前教育法。”懷進鵬表示。
草案在健全規劃舉辦機制、促進資源供給方面作出一系列規定,要求地方政府依法舉辦公辦園,積極扶持民辦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將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與此同時,遏制幼兒園過度逐利,規定禁止利用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産等舉辦營利性民辦園;禁止社會資本通過兼併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園、非營利性民辦園;明確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産上市。
此外,草案注重規範學前教育實施,提高保教品質,規定學前兒童入園,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試;要求幼兒園根據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科學實施保育和教育活動,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內容。
在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提升教師素質方面,草案明確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或者受過相關專業培訓。根據草案要求,幼兒園聘任教師等工作人員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存在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如有體罰或變相體罰兒童,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兒童等行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舉辦幼兒園或者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還特別強調保障教師等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規定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待遇。
草案在合理確定公辦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園收費標準、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前教育發展差距,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等方面,分別作出具體規定。
來源:光明日報 | 撰稿:劉華東 李睿宸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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