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判決了首例涉虛擬數字人侵權案,判決被告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原告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含維權費用)12萬元,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元宇宙熱潮下,虛擬數字人産業飛速發展,誕生出可以教美粧的“柳夜熙”、分享知識的“Dr.Yu宇博士”、清華大學學霸“華智冰”、新生歌手“艾靈”……它們的“出圈”,使虛擬數字技術的商業價值保護成為熱點。
各類AI産品越來越多的今天,虛擬數字技術的著作權認定有哪些爭議?其智慧財産權如何保護?
虛擬數字人本身不享有著作權
這次的侵權案,涉及的是一個超寫實虛擬數字人,名叫Ada,由魔琺公司(上海一家科技公司)打造。
生成Ada,要綜合應用多項人工智慧技術,比如AI表演動畫技術、超寫實角色智慧建模與綁定技術、智慧動畫與語音合成技術、智慧交互技術等。
2019年10月,魔琺公司通過公開活動發佈了Ada,並於同年10月、11月通過b站發佈了兩段視頻,一段用於介紹Ada的場景應用,另一段用於記錄真人“演員”徐某與Ada的動作捕捉畫面。
到了2022年7月,杭州某網路公司在抖音上也發佈了兩段視頻,視頻中使用了魔琺公司發佈的相關視頻內容,並在片頭、片尾處替換了有關標識,且添加了虛擬數字人課程的行銷資訊,其中一段視頻還加了杭州某網路公司註冊商標,將其他虛擬數字人名稱寫入標題。
於是,魔琺公司將杭州某網路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但杭州某網路公司稱,魔琺公司不享有相關權利,且未因發佈這些視頻而實際獲利,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承辦該案後,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網際網路審判第二庭法官張翀認為,主要爭議有三點:一是虛擬數字人著作權及鄰接權的認定;二是Ada形象及相關視頻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魔琺公司是否享有錄影製品的表演者權;三是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
“虛擬數字人作為人工智慧技術的具體應用和多個技術領域的集合産物,本身運作的既定演算法、規則及獲得的運算和學習能力,均體現了開發設計者的干預和選擇,在某種程度上僅是作者進行創作的工具,不具有作者身份。”張翀説。
也就是説,虛擬數字人不是自然人。它所作的“表演”,實際是對真人表演的數字投射和數字技術再現,並非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權。
當虛擬數字人參與拍攝或作為角色出演,其行為、表演活動被記錄下來,並被攝製在一定介質上形成連續動態畫面,也不享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或錄影製作者的鄰接權。
結論就是,在現有著作權法律體系的框架下,虛擬數字人不享有著作權和鄰接權。
被告侵害原告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既然如此,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被告為什麼被判了侵權?
張翀解釋,Ada是真人驅動型虛擬數字人,並非真人建模,不是對應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數字分身。
Ada形象的生成過程,包括了創建靜態三維形象、建模與智慧綁定,這使它的面部表情和肢體動作,高度還原了“演員”徐某的相關表現,而不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礎上産生的新表演。
在發佈Ada的標準化形象後,魔琺公司已結合多種行業需求,進行多領域的商業化使用。“結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Ada的表現形式借鑒了真人的體格形態,同時通過虛擬美化的手法,表達了作者對線條、色彩和具體形象設計的獨特美學選擇和判斷,構成美術作品。”張翀説。
因此,使用Ada形象的相關視頻分別構成視聽作品和錄影製品,魔琺公司享有作品的財産性權利及錄影製作者權。而徐某作為魔琺公司員工,進行職務表演,符合著作權法中表演者的相關規定,也應由魔琺公司享有表演者權中的財産性權利。
杭州某網路公司發佈兩段視頻的行為,符合資訊網路傳播行為的構成要件,其中一段構成對視聽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害,另一段構成對美術作品、錄影製作者及表演者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害。
不僅如此,杭州某網路公司在其抖音賬號商家頁面的服務産品中,以及為其他商家推薦的商品櫥窗中,均涉及與虛擬數字人有關的商品連結,存在以視頻形式展示Ada的實例和引流行銷的目的,加上替換課程行銷資訊或自身商標,標注其他虛擬數字人名稱,可能影響消費者理性決策,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直接損害了魔琺公司的商業利益,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依法保護虛擬數字人智慧財産權
近年來,數字新技術加速了産業重構,虛擬世界正掀起一場科技革命。有數據顯示,2022年中國虛擬人核心市場規模為120.8億元,預計2025年將達到480.6億元。
虛擬數字人從形象設計到運營變現,有一套完整的商業模式。“在審查虛擬數字人的對應人及其開發主體、經營主體是否享有著作權法的法定權利時,要先就虛擬數字人是否享有著作權或鄰接權作出評價。”張翀説。
Ada的案件,就是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首次對虛擬數字人從創建到使用過程中,涉及的本體、對應人、經營者等多方主體的著作權或鄰接權進行界定,厘清虛擬數字人的表演者權歸屬,具有典型意義,不僅彰顯了依法保護虛擬數字人智慧財産權的價值取向,也有效打擊了低質引流、虛假宣傳的網路亂象。
“虛擬數字人承載著我們的無限想像,未來將朝著更智慧化、精細化、多樣化的方向發展,這是一種新的機遇和挑戰。”張翀説,積極探索人工智慧時代背景下前沿技術領域相關權利的司法保護路徑,將進一步促進網路生態健康發展,推動數字經濟可持續發展。
虛擬數字人的設計運營主體,付出了較高的人力、物力和技術成本,推出定制化産品服務,用以滿足多樣化的市場需求、進行具體的場景應用,是一些科技企業取得交易機會和實現創新的重要方式。
有法律專家指出,如果遇到侵權,可就虛擬數字人享有的經營利益和競爭優勢,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獲得保護。
來源:潮新聞 | 撰稿:錢祎 通訊員 陳昊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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