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酒未貼中文標簽 賣家退一賠十

發佈時間:2021-11-16 09:06:09 |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 作者:劉浩 | 責任編輯:君君

網購用戶逐年增加,網購投訴量及相關訴訟也逐年攀升。近日,記者了解到,為探索保障網路購物消費者合法權益與優化網路營商環境的最佳途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梳理了一年以來審結的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結合典型案例進行法律分析,為消費者維權“支招”。

進口洋酒無中文標簽合不合法

王女士在網上看中一款“80年代一甲日本調和威士忌復刻版稀有”洋酒,她向客服進一步詢問,客服發送了實拍照片及介紹。再次確認威士忌係原裝進口後,王女士下單購買了4瓶,共支付3000余元。

然而,王女士收到快遞後發現威士忌沒有中文標簽,沒有中文説明書,也沒有任何檢驗檢疫證明。王女士覺得該酒安全無法保障,遂將賣家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賣家退回貨款及運費,並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按貨款的十倍賠償3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食品經營者應依法依規保證其所經營食品的安全,賣家無法證明該酒係通過合法途徑進口並經過檢驗檢疫,可能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損害,故王女士主張賣家“退一賠十”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援。

賣家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賣家認為,該酒産自20世紀80年代,當時尚無貼中文標簽的要求,賣家是從民間收藏者手中購買獲得,故無法提供相關報關單據和檢驗檢疫證明等,但該酒有完整標簽,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進口食品要在我國進行銷售,必須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經過檢驗檢疫機構檢疫合格方允許銷售。同時參考《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從事進口酒類銷售的企業,應持有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徵稅稅單和衛生證書,經銷的進口酒類必須貼有中文標簽和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誌。本案進口酒雖生産日期標注為20世紀80年代,但銷售流通行為發生於2020年,仍應遵守上述法律法規。賣家未能提供進口食品所應具備的資料,無法證明該酒通過合法途徑進口並經過檢驗檢疫合格,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終審維持原判。

“神奇粉末”減肥是否虛假宣傳

吳小姐一直對自己的體重不滿意。在瀏覽網路廣告後,吳小姐向一家公司購買了“神奇粉末”荷葉茶、酵素飲品等減肥食品、保健品及瘦身售後服務等,共計12萬餘元。

賣家為吳小姐配置了一位售後工作人員及一位健康顧問,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吳小姐提供減肥期間的飲食指導、産品推薦等服務。一段時間下來,吳小姐體重減少了10公斤。

但吳小姐認為,體重減少並不是食用這些減肥産品産生的瘦身效果,而是節食並保持運動量産生的效果,並且她在食用減肥産品期間便秘嚴重,停用後身體出現不適。吳小姐還發現,賣家銷售的産品屬於普通食品,並不具備保健功效。吳小姐認為賣家對商品作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賣家全額返還購物款12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涉案産品的相關許可證資訊、微信聊天記錄、吳小姐購買産品後的實際體重情況,吳小姐的訴求均無相應依據支撐,遂駁回吳小姐的全部訴求。吳小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吳小姐減重10公斤,已達到一定效果。吳小姐作為成年人,對推薦的減肥産品的性質功能應當具備符合常理的判斷力,其多次下單購買,且對收到的減肥産品無異議並已全部食用,可以認定吳小姐知曉産品的性質功能,且産品外包裝也已標注産品組成及歸類。賣家的減肥産品具有食品許可資質證書,係通過合法渠道採購,且供應商也具有食品生産或者經營許可資質,故吳小姐主張依據並不充分,不予採信。同時,吳小姐未能提交證據佐證是因為食用這些減肥産品導致身體不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終審維持原判。

無人機撞樹枝丟失賣家該不該賠

陳先生在網上購買了一架無人機,價格為5898.99元。陳先生收到的無人機還附有《物品清單》《快速入門指南》《免責聲明和安全操作指引》《槳葉保護罩使用説明》4個文檔。陳先生一家人帶著無人機在公園遊玩,無人機向左飛行時撞到樹枝後墜機並丟失。陳先生在與商家溝通無果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賠償其丟失的同型號無人機。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涉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於陳先生未能認真閱讀《快速入門指南》《免責聲明和安全操作指引》《用戶手冊》等文檔及觀看教學視頻,由此誤認為該飛行器具備左右避障功能,進而操作不當,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陳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商家作為銷售者,負有交付品質合格産品及相應配套説明的合同義務。陳先生在收到無人機後未對産品本身提出品質異議,故商家已完成合同交付義務。無人機操作具有特殊要求,陳先生未遵守飛行安全指引,是無人機丟失的起因及主要原因,陳先生應對該行為負相應責任,該行為導致的損失亦符合免責聲明條款。

庭審中,陳先生提出,産品説明應指出無人機沒有左右避障功能。對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商家已向其提供相關指引文件及教學視頻等線上下載途徑,陳先生可由此獲知涉案無人機性能及操作規範,商家並無隱瞞或者欺騙的故意和行為,而且在《快速入門指南》中載明涉案無人機配備位於機身前方、後方、下方的七目視覺系統,具備前、後方主動避障功能,未提及具備左右避障功能,本案亦無證據證明商家承諾該無人機具備左右避障功能。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終審維持原判。

法院提示

維權要提供合法有效證據

通過分析近年來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出,此類案件涉訴標的物往往較為集中,主要為食品類、日用品類和電子産品類等商品。

針對不同類型標的物的訴請理由也呈現明顯類型化特徵,如網購食品類案件,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理由主要為:食品標簽瑕疵,如未標注或錯誤標注生産日期、生産廠家,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等;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成分,如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劑;食品來源危險,主要為食品來自禁止進口的國家或地區。

其中,對於進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從嚴把握,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嚴格審查進口食品是否具有進口檢驗檢疫證明,上述案例中的進口威士忌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法院支援消費者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訴求。

網購日用品類案件中,化粧品類案件佔比較大,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理由主要有:化粧品經檢測含有對皮膚有害成分,化粧品包裝標簽瑕疵等。針對其他日用品提起訴訟的理由主要為:商家虛假宣傳,産品無生産合格證明等。

網購電子産品類案件,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理由主要有:電子産品的實際配置、性能等與産品宣傳不符;消費者對産品不滿意要求“七天無理由退貨”遭拒絕;電子産品經檢測鑒定為假冒偽劣商品等。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醒消費者應理性維權,提供合法有效證明。如上述第二起案例中,消費者未能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而相關産品、公司合法合規,消費者的訴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援。第三起案例中,消費者因未認真閱讀相關説明文件並遵守指引要求,並非産品性能與宣傳不符,最終損失只能自行承擔。(記者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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