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西山酒業遭罰沒1012.3萬 無證生産白酒、冒充陳年“老酒汗”

發佈時間:2021-11-01 16:24:48 | 來源:中國網財經 | 作者:佚名 | 責任編輯:君君

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今年以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生産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和“山寨”酒水飲料行為,依法嚴查劣質鋼筋、線纜、兒童玩具和翻新“黑氣瓶”,大力整治“神醫”“神藥”等虛假醫療廣告和仲介機構亂收費現象,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並公佈了部分典型案例。

其中一件案例為浙江省溫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溫州西山酒業有限公司無證生産白酒和虛假白酒標簽案。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2021年9月10日,浙江省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溫州西山酒業有限公司無證生産白酒和虛假白酒標簽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1012.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2月7日,溫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摸排,依法對溫州西山酒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嫌無證生産白酒和虛假標注生産日期。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底委託某酒業公司生産勾兌白酒(2006年産白酒和近年産白酒按比例勾兌)50余噸。在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證的情況下,當事人于2020年11月起陸續採購散裝白酒近30噸(生産至今4-5年),自行添加綿柔調味劑等食品添加劑。上述白酒泥封壇口均放置“生産日期:2006年冬至;冬釀春成入壇密封珍藏”等內容的標簽後對外銷售。截至案發時,當事人累計銷售金額200余萬元,獲利60余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溫州市市場監管局表示,當事人無證生産白酒,存在極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同時,虛構酒齡冒充陳年“老酒汗”的欺騙行為,不但損害了“老酒汗”作為溫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市場聲譽,更是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依法予以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産、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産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説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説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産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説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説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産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説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天眼查顯示,溫州西山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繆昌華,註冊資本為500萬人民幣。該公司由溫州海螺集團有限公司控股,持股比例為70%。據了解,溫州海螺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製造、貿易、投資為一體的跨行業、多元化發展的綜合型企業集團。産業涵蓋鋼業、建築新材料、血液製品、生物識別、晴雨傘、食品、酒業、調味品和民間資本管理等,共有20余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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