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稱《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20年8月31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20年第35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國內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産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補貼,國內相關葡萄酒産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臨時反補貼措施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産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12月11日起,採取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形式對原産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
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從價補貼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
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産于澳大利亞的進口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調查産品名稱: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簡稱“相關葡萄酒”。
英文名稱:Wines in containers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産品描述: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製而成的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為飲料酒供人消費。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42100。
對各公司徵收的從價補貼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徵收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方法
自2020年12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澳大利亞的相關葡萄酒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從價補貼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徵公式為: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相應地,進口環節消費稅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關稅+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關稅+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進口環節消費稅保證金)×增值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