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以案釋法警示教育公佈一批安全生産領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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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以案釋法警示教育公佈一批安全生産領域典型案例

2024-12-23 09:17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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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強化違法行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堅決遏制各類安全生産事故發生,湖州市吳興區現公佈一批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製衣廠作業現場管理類違法案。

2024年10月11日,執法人員在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暉鴻童裝智慧園檢查中發現某製衣廠存在生産經營單位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佔用、鎖閉、封堵情形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佔用、鎖閉、封堵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得出口、疏散通道。”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佔用、鎖閉、封堵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對主要負責人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某經營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作業類違法案。

2024年11月20日,執法人員在浙江省湖州市織裏鎮白龍橋檢查中發現某經營部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培訓取證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限期整改,處以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産承包租賃類違法案。

2024年11月28日,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位於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杭長橋南路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産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生産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的規定,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産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壹萬柒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負責人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陳誠、閔人傑)

【責任編輯: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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