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年,金融開放邁大步

發佈時間:2019-10-29 10:56:52 |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 作者: | 責任編輯:殷曉霞

關鍵詞:金融開放,總資産,代理收付款項,保險類,外國保險

銀行

取消單家中資銀行和單家外資銀行對中資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外資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産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産要求;取消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信託公司的10億美元總資産要求;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等……

證券

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持有期貨公司股權比例可至100%;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資股比限制;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

保險

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需滿足30年經營年限、總資産不少於2億美元的要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保險類機構;允許境內外資保險集團公司參照中資保險集團公司資質要求發起設立保險類機構;縮短外資人身險公司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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