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會“變臉”的“金融服務費”

發佈時間:2019-04-25 14:27:49 | 來源:人民日報 | 作者:張宏召 | 責任編輯:殷曉霞

關鍵詞:金融服務費,金融監管,金融風險,資訊服務費,李某

最近,引發熱議的“西安賓士消費者維權”事件讓“金融服務費”浮出水面。到底“金融服務費”是什麼、司法對其如何評價、如何對其加以規制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金融庭審理過多起涉及“金融服務費”的案件。

【案例】2015年9月14日,李某向王某借款,簽訂《借款借據》,約定借款3萬元,年利率24%,每月另付總借款的4%作為F(化名)公司服務費,借款期限3個月。李某支付部分利息後未還款。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務費,F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及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F公司與借款人在《借款借據》中既約定利息又約定資訊服務費,該資訊服務費不具有合理性,屬於變相提高民間借貸利息的行為,故利息與資訊服務費合計超過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的部分不予支援,已經給付的超出部分應視為償還借款本金。

【説法】當前,法律規定和行業規範中並沒有對“金融服務費”的明確定義,其通常是發放貸款者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手段,即在通過宣傳低息吸引客戶的同時為了獲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費用。

實踐中,“金融服務費”的收取包含了種種潛規則。比如,沒有合同條款加以約定;即便有合同條款約定,在簽訂過程中,放貸機構未以明顯提示貸款者的方式對金融服務費條款加以説明;與其他費用一起交納,讓貸款者産生混淆;以現金或者轉入個人賬戶方式交付,款項流入不明等。

當下被濫用的“金融服務費”只是民間信貸市場各種不規範經營行為的一個表像,更值得關注的是諸多行業“貸款+”的經營模式和盈利思路。此現象違背了金融脫虛向實,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的宗旨,且存在無放貸資質、放貸亂收費、惡意催收、涉嫌侵佔資産等行為,這些行為將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引發金融風險。

值得警惕的是,“金融服務費”在當前被關注聲討的形勢下,以其他面目示人,比如巧立名目,在放貸時收取“資訊服務費”“諮詢費”“踩點費”“下戶費”“出場費”……因此,消費者應謹慎貸款,在辦理貸款時警惕“變臉”的“金融服務費”。

此外,司法的特徵在於事後性糾紛化解,通常在發生糾紛當事人訴至法院後才會對此進行評價,通過審判對市場行為進行引導。治理金融放貸亂象,還需金融監管部門主動作為,加強金融監管,注重事前、事中監管,加快建立全流程監管,促進金融市場有序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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