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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臺若干意見,加強供銷合作社集體資産監督管理

發表于:2023-11-29 09:52  作者:佚名  來源:中國網韻動安徽  責任編輯:陳紫芊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供銷合作社

集體資産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供銷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供銷合作社集體資産(以下稱社有資産)監督管理,更好發揮供銷合作社在農業農村工作中的獨特優勢,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精神及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印發的《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産監督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為農服務宗旨,促進社有資産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資産流失,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産權清晰、管理規範、經營有效、監督有力的社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機制,社有資産對為農服務的支撐作用顯著提高、利用率穩步提升,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貢獻力量。

二、主要任務

(一)夯實社有資産監管基礎。

1.開展清産核資。社有資産是指供銷合作社依法擁有或實際佔有的各種形式的資産和權益,包括供銷合作社直接擁有和管理的資産,供銷合作社對企業、事業單位、農民合作社等組織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其他依法認定為供銷合作社所有的資産和權益。全面摸清社有資産家底,切實掌握資源、資産和資金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真實情況。未開展過清産核資工作的供銷合作社要儘快開展;已開展過清産核資工作的供銷合作社,要對資産變動狀況據實調整,及時健全完善相關明細臺賬。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要加強對成員社清産核資工作的統籌指導。到2025年底,在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臺上完成全省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産數字化管理場景建設。(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省數據資源局)

2.做好確權登記。堅持尊重歷史、兼顧現實、依法穩妥處置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在全面開展地籍調查、掌握真實狀況、蒐集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做好供銷合作社土地、房産等資産的申請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供銷合作社根據有關規定行使出資人權利對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和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稱所屬企業)進行合併、分立,發生土地使用權及不動産權內部轉移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其中,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經依法批准,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依法進行用地評估,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對繳納稅費確有困難的供銷合作社或所屬企業,應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辦理。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供銷合作社土地、房産等資産的確權登記工作。(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各市人民政府)

3.保護合法權益。社有資産是集體所有制性質,屬於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對於違法違規平調、侵佔供銷合作社財産、收繳社有資産收益以及將社有資産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要採取限期清退等方式妥善解決。因城鎮建設、公路建設等需要拆遷、佔用供銷合作社經營設施和經營場地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被佔用資産進行市場價值評估後合理置換或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將其他虧損或與供銷合作社為農主業不相符的企業強行併入供銷合作社,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或變相脫離供銷合作社統一領導和管理。(牽頭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供銷社)

(二)提升社有資産運營管理水準。

4.完善經營體制。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有資産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産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要按照政事分開、社企分開的方向,厘清社企職責邊界,運用法治化、市場化的方式加強社有資産監管。監事會是各級供銷合作社的監督機構,要監督理事會社有資産保值增值、財政資金使用和所屬企業重大投資、並購重組、資産運營等情況。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機關要通過完善社有資産管理委員會職責,按照理事會授權,建立社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接受審計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圍繞為農服務的重點行業和關鍵領域優化社有資本佈局和結構;組建社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所屬企業實施核心業務戰略管控和財務管控,承擔社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按規定建立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並制定管理辦法,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當年社有資産收益按不低於20%的比例注入本級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統籌用於基層供銷合作社建設和為農服務。(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5.加快資産盤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因地制宜、因企施策,通過合作開發、對外租賃、招商合作等多種方式,盤活存量社有資産,實現有效利用。對於被凍結的供銷合作社土地、房産等,依法依規、穩妥處置,支援供銷合作社對抵押的社有資産進行盤活開發。對於供銷合作社閒置分散的土地資産,積極探索整體打包置換新的為農服務項目建設用地,促進資産盤活,産生規模效益。推進基層供銷合作社重組改造,堅持合作制原則,聯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市場主體參與基層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改造和建設,創新經營方式、拓展服務範圍,激發資産潛能。提升完善社有資産為農服務功能,使供銷合作社所屬企業和基層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服務更多向農業社會化服務、農産品流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方向集中。(牽頭單位:省供銷社、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

6.規範資産處置。社有資産處置要遵循公開、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履行集體決策程式。對外出租社有資産,原則上應採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認出租價格,必要時可採取評審或者資産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價格,對不適宜採用上述方式確定出租價格的可採用市場比較、集體談判等方式。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對外轉讓或向供銷合作社非全資企業轉讓社有資産應當採取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資産評估,確保交易價格公允合理,社有資産轉讓應在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所屬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清算、改制、資産轉讓或供銷合作社所持有股權比例發生變動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産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基層供銷合作社在所有權、收益權不變的情況下,可委託縣級供銷合作社代理社有資産管理;經營服務業務較少的基層供銷合作社,在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可由縣級供銷合作社實行資産財務委託代理制。(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廳)

7.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加強社有資産及所屬企業的財務預決算管理。嚴格規範所屬企業經營投資行為,嚴控借款和擔保,不得為無産權關係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借款和擔保,不得假借經營活動名義或通過貿易、代理業務及預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對外拆借資金;嚴格控制為參股企業提供借款,確需借款原則上不得超過半年,若需延長必須明確還款時限,並有效落實借款安全和反擔保措施,切實增強債務風險防控的預見性、及時性和針對性。建立健全所屬企業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依據考核結果,確定所屬企業負責人的不同績效薪酬待遇;所屬企業負責人不得違規自定或領取薪酬外的福利性待遇,嚴格規範所屬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管好用好社有資産收益,設立社有資産管理銀行賬戶,用於對社有資産監督管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供銷合作社機關財政撥款缺口、完善服務體系等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相關支出。(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構建社有資産監督合力。

8.完善監督機制。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要落實對本區域內供銷合作社的資産監管職責,建立成員社社有資産監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發現成員社社有資産監管工作中存在與有關政策和規定不符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各級供銷合作社要進一步優化調整監督機制,強化監事會監督職能;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監督體系,對所屬企業經營業績及其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社有資産保值增值等開展審計;加強和改進對所屬企業的巡察工作,聚焦“三重一大”事項,及時發現問題,推動問題整改,促進社有資産管理制度落實;加強與外部監督力量的有效銜接,提升監督合力,切實防止社有資産流失。指導推動所屬企業全面加強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建設,提高企業內部監督機制有效性,切實增強抗風險能力。(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各市人民政府)

9.嚴格責任追究。建立健全社有資産監督問責機制,制定社有資産損失責任追究辦法,推動責任追究與黨建、審計、巡察、幹部管理等的協同聯動,對造成社有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及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健全完善容錯糾錯機制,按照“三個區分開來”推動問責與容錯並舉。(牽頭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供銷社)

三、保障措施

各級政府要把加強社有資産監督管理作為持續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定期聽取工作情況彙報,協調和推動問題解決。各級供銷合作社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切實承擔起社有資産監督管理主體責任,抓好本級社有資産管理,履行好對成員社社有資産監管的指導監督職責。各有關部門要梳理並嚴格落實已出臺的扶持政策,支援供銷合作社使用社有資産建設為農服務中心、優質農産品基地、農産品冷鏈物流,以及開展土地託管、參與鄉村建設等,加快成為服務農民生産生活的綜合平臺。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17日

(來源: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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