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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橋街道:安慶市首例社區矯正對象因見義勇為獲減刑

日前,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社區矯正對象李某減刑案件,社區矯正對象李某被依法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縮短緩刑考驗期十個月。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頒布實施以來,安慶市首例社區矯正對象減刑案件。

2019年,李某因觸犯刑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決生效後,安慶市宜秀區司法局社區矯正中心依法對其進行社區矯正。去年的2月21日下午,女童徐芷晴在安慶市長江邊長風沙江灘不慎落入淺灘外的江水中。落水處水下情況複雜,女童當時只剩頭髮在江面上,生命垂危。李某看到後,當即跳入江水將落水女童解救脫險。

安慶市宜秀區社區矯正中心經調查核實,認為李某救人行為屬重大立功表現,符合減刑條件,提出減刑建議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報安慶市司法局社區矯正局審核。經安慶市司法局社區矯正局審核,認為社區矯正對象李某跳入江水將落水女童解救脫險的見義勇為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中在日常生産生活中捨己救人的表現,構成重大立功,依法提請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李某減刑案是安慶市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以來首例社區矯正對象減刑案件。開庭當天,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庭長馬瑜山擔任審判長主持庭審,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彤、舒琴出庭履行檢察職責,執行機關指派人員陳繼紅、劉斯琪出庭履行職務,證人姚姚、張芹、周瑩、吳婷婷等到庭參加庭審,該案當庭未宣判,于三日後作出裁定。

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依法提請減刑,是社區矯正機構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生動實踐,不僅維護了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也充分體現了社區矯正“監督好、教育好、矯正好”的職能。同時,該減刑案也在社區矯正對象中樹立了正確價值導向,弘揚了社會正能量,增強了社區矯正對象對法治、道德、正義的感知和認可度,可以使其明法於心,踐法于行,不斷強化自身行為規範和社會責任感,有助於社區矯正對象順利回歸社會,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圖文/安慶市宜秀區司法局大橋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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