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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近日,安徽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教育廳印發《安徽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及《審批流程(試行)》,進一步規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行為。

根據試行的《設置標準》,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層、醫療衛生用房、簡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培訓機構單獨培訓場所(不含兩個以上教學點合計)建築面積應不少於300平方米,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場所總建築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舞蹈類、戲劇類同一培訓時段生均教學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招收小學生的培訓機構,教學用房不應設在四層以上;招收中學生的培訓機構,教學用房不應設在五層以上。

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教學教研人員應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並持有政府部門頒發的與教學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書,或具備與所教專業相符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2%。

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辦文化藝術類培訓之名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培訓機構應當選用正式出版發行的教材。

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經所在縣(市、區)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後,按照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要求進行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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