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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示範合同” 規範公共體育場館委託社會力量運營工作

為進一步規範提升公共體育場館開放服務水準,國家體育總局日前制定並下發《政府委託社會力量運營公共體育場館示範合同(參考文本)》(以下簡稱“示範合同”),旨在指導公共體育場館産權單位做好委託社會力量運營工作,更好地服務廣大人民群眾的健身需求。

據了解,《示範合同》正文共計三十二條,主要包括:總則、委託服務事項、場館交付及場地設施維護、場館運營、場館移交、雙方權利義務、費用結算及支付、履約保證金、通知及送達、智慧財産權及保密、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解決及其他等內容。

國家體育總局群體司公共服務處處長趙愛國介紹説,《全民健身計劃(2021-2025年)》中提出要“開展公共體育場館開放服務提升行動”,去年印發的《關於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發展群眾體育的意見》中也明確提出要“規範委託經營模式,編制和推廣政府委託社會力量運營公共體育場館示範合同文本”,此次《示範合同》的制定就是落實上述文件要求的具體措施和行動。

趙愛國表示,近年來,全國各地有越來越多的公共體育場館採取了委託運營的模式,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究竟如何規範政府和第三方管理運營機構的責任、權利、義務等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説法,因此不少公共體育場館産權單位也希望國家體育總局能在這方面進行引導指導。此外,今年國家體育總局在浙江、江蘇、湖北、遼寧、寧夏、廣西六省區啟動了開展公共體育場館開放使用綜合試點工作,從完善場館硬體設施、健全場館運營管理機制等方面進行探索,這些都是《示範合同》制定的重要背景。

趙愛國表示,《示範合同》的一大特點,就是明確強調了場館的公共屬性,無論場館採取什麼樣的運營管理模式,都要體現公益性。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開放的場地、項目、時段等都要在合同中體現出來。第二個亮點就是規範強化了對受託方權利權益的保障,約束政府部門要履行對市場運營主體的保護責任,不能越權。此外,《示範合同》中還包含《體育場館合規運營承諾書》,運營主體承諾保證公共體育場館公益性,充分發揮其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的基本功能,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和諧美好的體育健身環境。

另據了解,《示範合同》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適用於各級公共體育場館産權單位以委託方式引入專業社會力量運營公共體育場館,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公共體育場館具體情況,參考《示範合同》訂立合同,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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