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國家體育總局的積極推動下,在立法、司法機關的大力支援下,興奮劑入刑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並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興奮劑入刑實質性的第一步,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妨害興奮劑管理罪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立法、司法和體育戰線協同推動興奮劑入刑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在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又邁出了一大步。
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中心負責人日前接受採訪時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將運動員背後的違法主體納入了刑事制裁的範圍,實現了精準打擊的目的。這對於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實現“拿乾淨金牌”具有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過和實施,對於完善反興奮劑法治體系,建設反興奮劑長效治理體系,堅決推進反興奮劑鬥爭,進而做到興奮劑問題“零出現”“零容忍”,都將發揮深遠的影響。
此條規定規制的並非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而是對準“背後的黑手”。對此,該負責人表示,慎用刑罰是法學界的共識。我們一直主張,推動興奮劑入刑不是要追究那些使用興奮劑運動員的刑事責任,他們的問題仍交由體育組織依照反興奮劑規則處理。興奮劑入刑要著重懲處走私、非法生産、銷售興奮劑和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違法活動,堅決打擊運動員背後的違法主體,更加有力地打擊競技體育中使用興奮劑的行為,遏制興奮劑向學校體育、群眾體育和全民健身蔓延的勢頭,保護運動員和公眾健康,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出臺,走私、非法生産、銷售興奮劑等違法行為已經納入刑法規制,但還有很多與興奮劑有關的違法行為沒有納入刑法規制。特別是組織、強迫、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違法行為,僅靠禁賽、罰款等行業處罰,懲處力度明顯不足,違規人員依然可能我行我素,違反禁賽規定,繼續從事違法活動。對此類違法行為的威懾和懲處力度不夠,違法成本過低,是當前興奮劑問題屢禁不止並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負責人説,“《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就是要解決這一問題。按照本條規定,不論是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還是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只要是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都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現行的反興奮劑規則,上述這些行為都是極為嚴重的興奮劑違規。”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反興奮劑工作旨在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的身心健康,維護公平競爭的體育道德,維護國家形象和榮譽,是體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和體育強國建設的重要支撐和保障。通過多年持續不懈的努力,我國的反興奮劑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政策、法規、制度日益完善,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不斷健全,縱橫交叉、上下聯動的全國反興奮劑組織體系基本建立,教育、檢查、檢測、調查等各項措施不斷深入。但總的來説,當前反興奮劑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不論是在體育比賽之內,還是比賽之外,不論是在競技體育賽場上,還是學校和社會體育活動中,依然有人在鋌而走險使用興奮劑。近年來,反興奮劑中心查處的一系列嚴重興奮劑違法違規案件,背後都折射出興奮劑源頭治理不力,違規懲處力度不夠,違法成本過低,行業、行政和刑事處罰難以銜接等問題。這些惡性興奮劑事件的發生,對我國體育事業和國家形象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教育是反興奮劑的“終極武器”。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的正式施行標誌著我國在反興奮劑鬥爭中邁出意義深遠的重要一步,如何加強反興奮劑的宣傳和教育工作?該負責人表示,此前中心與最高法等相關部門積極溝通,共同開展了司法解釋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錄製了《以興奮劑入刑為抓手,完善反興奮劑法律體系》《以案為鑒,預防和避免興奮劑違規行為》等專項培訓視頻為各中心、協會、省市開展法規宣傳提供了技術支援。目前正在實施的針對東京奧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的反興奮劑教育準入工作中,我們製作了興奮劑入刑的互動課件,將其作為運動員是否能獲得東京奧運會參賽資格的必學內容。此外,為了擴充宣教力量,我們在去年開展了第五期國家級講師培訓,認證講師211人,他們將成為宣傳“拿乾淨金牌”理念的重要力量。中心也同樣重視學校體育的反興奮劑工作,我們去年與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簽署了戰略合作諒解備忘錄,開展了針對學校體育的反興奮劑教育講座工作。接下來,我們將繼續開展專項化、針對性的反興奮劑法規培訓,舉辦全國反興奮劑法規培訓班,強化“拿道德的金牌、風格的金牌、乾淨的金牌”意識。